作者deathsoma (DS)
看板LAW
標題[請益] 契約效力問題
時間Wed Apr 12 05:00:48 2017
概況描述:
親戚想在自家庭院搭起貨櫃屋並改裝,
使其可以作為寵物美容的營業場所。
經朋友介紹,
委託一設計工坊設計並改裝;
於設計圖、工期敲定後,
簽約當日(2016/11/27)
便交付了約50%的價金。
合約上未註明完工日期、罰則等。
(親戚方認為是朋友,故未要求)
該承攬人於架起貨櫃並打好鋼骨後,
便常有各式理由而不來進行工程,
經定作人反映後,
承攬人以電腦繕打一紙合約,
擬定於(2017/01/21)完工。
此後工程再無任何進度,
定作人再度反映此情形;
承攬人又於先前使用電腦繕打合約,
以手寫方式註明:
「若工程未於(2017/02/21)完竣,延遲交付則以總工程款千分之一按日賠償」
至今(2017/04/12)
現場工程仍與1月時進度如出一轍。
打電話找不到人,
名片上的地址也找不到人,
去經發局查不到該公司營業登記,
公司登記及合夥登記皆查不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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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向先進們請益的是:
一、若要提起民事訴訟,是否能主張契約無效?
問題一 詳述:
原本是想以民503來解除契約,
但礙於起初的合約根本無寫明何時完工;
嗣後二度拖工時,
承攬人於第二次簽具內容之但書敘明:
「若延期一日賠償總工程款千分之一」
並未詳載於何時為最遲期限。
這樣形同對方可以無限拖工,
且搞不好人就這樣跑了。
即使過了一千日有了免費工程,
也毫無意義。
親戚急的是想要趕快開店營業,
故無法陪他們耗著。
要單方解除契約,
又要負擔對方的損害賠償。
故換個方向查對方的營業登記等,
發現其簽約時使用之公司名稱、負責人等,
皆無合法許可(當地經發局查詢)
這樣以對方為違法業者為由,
提起確認之訴,是否合理?
二、該承攬人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?抑或與背信罪之法條競合?
問題二 詳述:
小弟有先粗略地找過判例,
大多數這種工程等…
由於有承攬契約在,
除非偷換材料這類顯有瑕疵的情狀,
否則都是按當初合約訂定執行,
惟還未見到因承攬人無合法營業登記,
經提告而成功起訴,並判刑的,
所以想知道各位先進的見解。
又對方雖無合法營業登記,
但客觀事實上也是為定作方開辦工程,
並有執行了一小部份,
而後擺爛不做,
不知道這樣是否算是一行為觸犯數法,
而有法條競合的狀況?
若有用詞不精準或錯誤,
還請先進指正,
並先感謝各位的閱讀!
還盼能得到一些指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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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6.224.5.2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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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depravity: 1.沒刑事2.她也可以反過來檢舉妳們 大家都不要做生意XD 04/12 13:31
2F:→ deathsoma: 純民事就有得拖了,感謝您!還是請他們找律師好了。 04/12 14:07
3F:→ a9301040: 跟你簽約的是「公司」,如果是公司,卻無登記,的確有刑 04/12 14:38
4F:→ a9301040: 事責任 04/12 14:38
5F:→ deathsoma: 疑惑的點也是在於對方的合法登記與否,但不知道據此能 04/12 15:02
6F:→ deathsoma: 否構成詐欺罪 04/12 15:02
7F:→ depravity: 不是詐欺 是公司法19條 (沒登記用公司名義做事有刑責) 04/12 17:29
8F:→ depravity: 但是刑度沒高到妳說的那些 只有一年以下 04/12 17:30
感謝法律生活版版主解惑,如此,公司法第19條第二項所揭:
「...並自負民事責任;...」
是否能理解成:
定作方知情後要求解除契約,則未登記而營業之承攬人不得就已動工部分要求損害賠償?
一方面會覺得有詐欺,
則是當時簽約前,承攬人信誓旦旦地保證此公司業經合法登記,
只是營業登記證尚未發下來,又定作人不察,故合意施工。
而後出現拖工情況,經追查才發現該合約的營業地址竟是當地勞工局,
再查申請中的營業登記,也並未出現該承攬公司的申請。
即便如此,亦不構成詐欺罪,是因為對方也有真的施工,
且於延宕工程後,有以契約表示逾期未完工的罰責,
只能算是民法上的交付遲延,
所以不能算是「不法之所有」嗎?
不知道這樣理解是否正確。
※ 編輯: deathsoma (36.224.5.243), 04/12/2017 18:15:41
9F:推 a9301040: 很難構成詐欺,除非證明一開始他就不施作,純騙前金 04/12 18:25
10F:→ a9301040: 其實契約有沒有效,你在民法上都穩贏,只是追討困難罷了 04/12 18:25
11F:→ a9301040: 你現在主張遲延、催告,解約,遲延利息跟損害賠償都可以 04/12 18:26
12F:→ a9301040: 討,只是對方有無可執行財產問題 04/12 18:26
瞭解了,感謝A大回覆,一開始聽聞此事,
覺得縱使提告民事,若對方始終不出面,也實在拿他沒轍,
所以想朝著刑事的方向思考能否以公權力迫使他出面,
即使對方名下無財產,也好趕快另找新的工程公司,
盡快完成延宕已久的工事,親戚們是老實人,
因此像這樣吃虧了還是覺得對方都有進度了,
臨時汰換是否太無道義。
感謝兩位提點、釋疑。
※ 編輯: deathsoma (36.224.5.243), 04/12/2017 18:40:22
13F:→ a9301040: 你如果有契約,加上經濟部公司登記網站查無資料,可以告 04/12 20:12
14F:→ a9301040: 訴違反公司法,也只能先這樣比較省力 04/12 20:12
15F:→ deathsoma: 已給予親戚建議,感謝您! 04/12 21: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