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monochrome (BYE!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最近禾聯電視爆炸引起火災的賠償問題
時間Tue Apr 4 00:05:13 2017
http://m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70403/1089797/
法官依據火災鑑定報告等事證,認定黃男買的電視當時放在矮櫃上,周圍沒有其他電器,且
至於黃男,法官認為他當時已發現電視螢幕模糊不清,可能有瑕疵,他雖然打電話叫修,卻
大潤發跟禾聯部分我沒有問題
但是承租人賠償這部分覺得怪…
第一個電視只是模糊不清,又不是冒煙什麼的,承租人既然已經叫修應該已經算是盡了注意義
就算覺得只叫修沒拔插頭有過失好了
但民法434條承租人要有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吧
這樣有到重大過失的程度嗎?
還是說這種情況不適用434條呢?
以上請教 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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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mmonochrome (223.136.127.30), 04/04/2017 00:06:12
1F:→ CCWck: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26號 04/04 00:14
2F:→ CCWck: 被告黃根本不到場 04/04 00:17
4F:推 yunfe7: 民法434可以特約排除嗎?(原告主張租賃人應盡善良管理人 04/06 00:00
5F:→ yunfe7: 責任) 04/06 00:00
6F:→ yunfe7: 更正為「承租人」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 04/06 00:01
7F:推 yunfe7: 另就民434之重大過失舉證責任應該在出租人吧? 04/06 00:04
8F:→ yunfe7: 另為何原告不向承租人主張租金損失呢? 04/06 00:04
9F:→ wallachia: 黃帝...? 04/06 11: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