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rainhan (rainhan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
時間Wed Mar 29 13:31:58 2017
若公司有不法之情事,例如在財務部份,違法將資金貸與相關公司,未依公開發行公
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,這部份我只知道是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
定;或是老闆指示,將資金匯至指定帳戶,說是預付貨款,但事後沒有收到發票可以
處理帳務。
資金部份匯款用網銀,設有三層(經辦、審核、放行),若臨櫃需要用印也是有老闆簽字
後才用印,並非只有經辦一人經手。
會計部份,主要是存貨、成本部份有調帳的動作,以前非經辦在做這種事,但現在因有
些原因變成老闆指示會計主管,主管再要求經辦,但最後財報上還是有會計主管蓋章。
因為都是電話指示,沒有電話錄音,也沒有MAIL可以留下證據
想請問這樣的情況如果真的出事了,處理資金跟帳務的人員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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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rainhan (61.218.159.55), 03/29/2017 13:32: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