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rainhan (rainhan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
时间Wed Mar 29 13:31:58 2017
若公司有不法之情事,例如在财务部份,违法将资金贷与相关公司,未依公开发行公
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,这部份我只知道是有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
定;或是老板指示,将资金汇至指定帐户,说是预付货款,但事後没有收到发票可以
处理帐务。
资金部份汇款用网银,设有三层(经办、审核、放行),若临柜需要用印也是有老板签字
後才用印,并非只有经办一人经手。
会计部份,主要是存货、成本部份有调帐的动作,以前非经办在做这种事,但现在因有
些原因变成老板指示会计主管,主管再要求经办,但最後财报上还是有会计主管盖章。
因为都是电话指示,没有电话录音,也没有MAIL可以留下证据
想请问这样的情况如果真的出事了,处理资金跟帐务的人员是否有法律上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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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编辑: rainhan (61.218.159.55), 03/29/2017 13:32: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