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swow (I miss you.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代理權授與
時間Thu Mar 16 18:29:22 2017
前輩好 想請問一個民法總則的問題
案例:甲18歲,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,受僱於乙,
並代理乙對外與丙為法律行為;事後,甲之
法定代理人丁拒絕承認該僱傭契約,則甲所為之
代理行為,效力為何?
通說採無因說,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,不違反本人之意思,
故無害於本人之利益;再者,代理人不因代理行為而負義務,
故亦無害於代理人。
代理行為為無損益之中性行為,類推適用民法第77但書,
純獲法律上利益,或依其年齡及身分、日常身活所必需者,
不在此限。
但是,我腦筋一直轉不過來,假使甲是服務生或店員,
不小心弄傷顧客丙,顧客不是可依民法184(侵權行為)、
187(法定代理人之責任)、188((僱用人之責任)向
甲、乙、丁三人求償嗎?
感覺代理還是有負賠償責任之風險,
為何算是無損益之中性行為呢?
另一個問題是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該僱傭契約,
是否甲及丁不用負連帶責任呢?
謝謝前輩解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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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1.224.232.1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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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mswow (61.224.232.134), 03/16/2017 18:32:04
1F:→ navykao: 代理權是一種權能的授予,僱用則是為他人服勞務的契約, 03/16 23:22
2F:→ navykao: 兩者本質上不同。甲的侵權與否與僱用是否有效也須單獨判 03/16 23:22
3F:→ navykao: 斷。丁的188實務上認為不以有有效僱用契約為必要,客觀上 03/16 23:22
4F:→ navykao: 是為對方服勞務就須負責,因此縱僱用被拒絕承認,甲仍舊 03/16 23:22
5F:→ navykao: 是基於為丁服勞務的事實而造成侵權,故有188適用。 03/16 23:22
6F:→ mswow: 謝謝你的解答! 03/17 09:37
7F:推 a9301040: 侵權行為與有無代理權無關,是事實行為,非法律行為 03/17 12:16
8F:→ mswow: 謝謝解答 我把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混在一起了 感激各位前輩 03/17 12: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