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swow (I miss you.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代理权授与
时间Thu Mar 16 18:29:22 2017
前辈好 想请问一个民法总则的问题
案例:甲18岁,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,受雇於乙,
并代理乙对外与丙为法律行为;事後,甲之
法定代理人丁拒绝承认该雇佣契约,则甲所为之
代理行为,效力为何?
通说采无因说,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,不违反本人之意思,
故无害於本人之利益;再者,代理人不因代理行为而负义务,
故亦无害於代理人。
代理行为为无损益之中性行为,类推适用民法第77但书,
纯获法律上利益,或依其年龄及身分、日常身活所必需者,
不在此限。
但是,我脑筋一直转不过来,假使甲是服务生或店员,
不小心弄伤顾客丙,顾客不是可依民法184(侵权行为)、
187(法定代理人之责任)、188((雇用人之责任)向
甲、乙、丁三人求偿吗?
感觉代理还是有负赔偿责任之风险,
为何算是无损益之中性行为呢?
另一个问题是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该雇佣契约,
是否甲及丁不用负连带责任呢?
谢谢前辈解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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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编辑: mswow (61.224.232.134), 03/16/2017 18:32:04
1F:→ navykao: 代理权是一种权能的授予,雇用则是为他人服劳务的契约, 03/16 23:22
2F:→ navykao: 两者本质上不同。甲的侵权与否与雇用是否有效也须单独判 03/16 23:22
3F:→ navykao: 断。丁的188实务上认为不以有有效雇用契约为必要,客观上 03/16 23:22
4F:→ navykao: 是为对方服劳务就须负责,因此纵雇用被拒绝承认,甲仍旧 03/16 23:22
5F:→ navykao: 是基於为丁服劳务的事实而造成侵权,故有188适用。 03/16 23:22
6F:→ mswow: 谢谢你的解答! 03/17 09:37
7F:推 a9301040: 侵权行为与有无代理权无关,是事实行为,非法律行为 03/17 12:16
8F:→ mswow: 谢谢解答 我把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混在一起了 感激各位前辈 03/17 12: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