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刑法31條第一項的成立問題
時間Mon Feb 27 06:54:50 2017
31條第一項就是吳淑珍條款
因為特定關係才能成立的罪,教唆犯仍然以正犯論
但若這種情形該如何解釋?
某一般人A 教唆現役軍人B 去做某個一定要現役軍人才有可能成立之罪
例如軍法40條無故離去或不就職罪
只有現役軍人可能成立
A為教唆犯,雖並無軍人身分,但可以根據31條第一項使其成立
但憲法又規定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,不受軍事審判
軍法第一條也說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,依本法處罰。
似乎是指,一般人民並無適用軍法的可能
且軍法為特別法 憲法位階更高 是否代表吳淑珍條款無法適用
代表某A並無辦法用吳淑珍條款成立軍法40條的教唆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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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噓 mm0107386: 等你好久了!U大師 02/27 08:59
2F:噓 CCWck: 妳知道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不同嗎? 02/27 09:43
3F:噓 tentaikanso: 受軍事審判跟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完全不一樣…嘛,果然 02/27 09:53
4F:→ tentaikanso: 是這類問題啊 02/27 09:53
陸海空軍刑法 第一條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,依本法處罰。
反面解釋不就非現役軍人不能依本法處罰?
刑法31是普通法,軍法是特別法,所以軍法已經說不行了不是?
5F:噓 a9301040: XD 02/27 10:57
※ 編輯: ultratimes (114.47.124.58), 02/27/2017 13:37:15
6F:推 cchna: 這次等好久,求解 02/27 14:37
7F:→ taoist9999: 你知道刑法總則,除非特別法有特別規定,否則也適用 02/27 16:04
8F:→ taoist9999: 嗎? 02/27 16:05
9F:→ ultratimes: 但軍法第一條就已經把非現役軍人排除了啊 02/27 19:47
10F:噓 tentaikanso: 純正身分犯還是有共犯成立可能。 02/27 21:21
11F:噓 tnssh211448: 刑訴第一條...... 02/27 22:59
12F:噓 loveflames: 見解錯誤就罷了,連法條都能讀錯 02/28 03:23
13F:噓 loveflames: 31條要怎麼讀才能得出你說的教唆以正犯論 02/28 03:27
14F:→ ultratimes: 那是刑法29說的,以教唆之罪處罰 02/28 12:01
15F:噓 tentaikanso: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是指刑度... 02/28 12: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