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刑法31条第一项的成立问题
时间Mon Feb 27 06:54:50 2017
31条第一项就是吴淑珍条款
因为特定关系才能成立的罪,教唆犯仍然以正犯论
但若这种情形该如何解释?
某一般人A 教唆现役军人B 去做某个一定要现役军人才有可能成立之罪
例如军法40条无故离去或不就职罪
只有现役军人可能成立
A为教唆犯,虽并无军人身分,但可以根据31条第一项使其成立
但宪法又规定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,不受军事审判
军法第一条也说 现役军人犯本法之罪者,依本法处罚。
似乎是指,一般人民并无适用军法的可能
且军法为特别法 宪法位阶更高 是否代表吴淑珍条款无法适用
代表某A并无办法用吴淑珍条款成立军法40条的教唆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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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嘘 mm0107386: 等你好久了!U大师 02/27 08:59
2F:嘘 CCWck: 你知道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不同吗? 02/27 09:43
3F:嘘 tentaikanso: 受军事审判跟适用陆海空军刑法完全不一样…嘛,果然 02/27 09:53
4F:→ tentaikanso: 是这类问题啊 02/27 09:53
陆海空军刑法 第一条 现役军人犯本法之罪者,依本法处罚。
反面解释不就非现役军人不能依本法处罚?
刑法31是普通法,军法是特别法,所以军法已经说不行了不是?
5F:嘘 a9301040: XD 02/27 10:57
※ 编辑: ultratimes (114.47.124.58), 02/27/2017 13:37:15
6F:推 cchna: 这次等好久,求解 02/27 14:37
7F:→ taoist9999: 你知道刑法总则,除非特别法有特别规定,否则也适用 02/27 16:04
8F:→ taoist9999: 吗? 02/27 16:05
9F:→ ultratimes: 但军法第一条就已经把非现役军人排除了啊 02/27 19:47
10F:嘘 tentaikanso: 纯正身分犯还是有共犯成立可能。 02/27 21:21
11F:嘘 tnssh211448: 刑诉第一条...... 02/27 22:59
12F:嘘 loveflames: 见解错误就罢了,连法条都能读错 02/28 03:23
13F:嘘 loveflames: 31条要怎麽读才能得出你说的教唆以正犯论 02/28 03:27
14F:→ ultratimes: 那是刑法29说的,以教唆之罪处罚 02/28 12:01
15F:嘘 tentaikanso: 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是指刑度... 02/28 12: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