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ElbertWiFi (Wi - Fi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談好的獎金拿不到
時間Fri Feb 24 14:19:25 2017
我是名學生,但在上學期尾聲休學。休學時間大約12月中~12月底
(我12月中就沒去學校了)
在學過程中我發起並拍攝了一支微電影,校內比賽得獎,獎金4000元。
獎金交由一位男同學保管,一直到我提起分配方式之前,都沒人提起獎金問題。
組員總共是7人加我一人共八人。
2016/12/25
我在賴群組中提出,因工作量我佔了五成以上,所以我說 : 按照工作量,我拿一半獎金
各位ok嗎?
一位女同學表示ok,一位男同學表示沒問題。
其餘五人,已讀,沒有表示意見。
因為討論要一起吃飯,順便拿錢給我,所以最後我說 : 好,時間我再打出來。
(指得是吃飯時間,等我有空)
2017/02/22
我line了保管錢的同學,說要跟他拿錢,他並沒有回覆。
2017/02/23
該同學終於回覆,討論爭執許久,他意思是錢已拿去用在勞作費用(我休學錢,大家是一
組的)
並表示,他等我很久,以為我不要了,所以花掉了。
且個人表示不會拿錢出來補我的獎金,要討自己去詢問他人。
還沒在群組討論這件事情,也沒有單獨問其他人有沒有要把我的獎金補齊
請問,這樣在賴詢問金錢分配,我提出要求,兩人同意,五人已讀,契約
算是成立嗎?
我該如何討回此筆獎金呢 ? 麻煩了,感謝大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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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ElbertWiFi (59.126.173.214), 02/24/2017 14:23:02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59.126.173.214), 02/24/2017 14:23:30
1F:→ jimmy8069: 支付命令 02/24 14:24
2F:→ jimmy8069: 這不知道侵佔會不會成立, 但你證據只有在網路流言顯示 02/24 14:26
3F:→ jimmy8069: 若可以的話打電話套對方且錄影錄音, 但我想對方應該有 02/24 14:26
4F:→ jimmy8069: 防備了 02/24 14:26
5F:→ jimmy8069: 錄影是錄對方的電話與通話過程 02/24 14:27
事後我有和他對談40多分鐘(內容不贅述,但就是找各種理由說他花的錢是正途而且我逾期,但我們沒有說定拿錢期限),只有錄音而已……沒有要錄影的概念…那我現在可以怎麼做呢?
6F:→ jimmy8069: 若對方之後說不是我接了, 你在電話相約時間, 且對方 02/24 14:29
7F:→ jimmy8069: 確實在那場合相約, 那代表那通電話對方接的無誤 02/24 14:30
8F:推 poeoe: 已讀不代表同意阿 02/24 15:04
這個道理我懂,那同意的兩人算是?請問我目前可以怎麼做呢?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60.244.248.41), 02/24/2017 15:36:53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60.244.248.41), 02/24/2017 15:37:30
9F:→ jimmy8069: 我覺得你還是不懂我意思, 一支手機開擴音,一支用錄影至 02/24 16:40
我懂,我知道要這麼做。但是我該打去談些什麼呢…
10F:→ jimmy8069: 照那隻開擴因的手機 02/24 16:40
11F:→ jimmy8069: 音 02/24 16:40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60.244.248.41), 02/24/2017 16:52:08
12F:推 jaannddyy: 要是真的拿去當作組內之前的勞作費用 也不算侵佔 02/24 17:11
13F:推 milk7054: 不用跟囉唆啊,你是同一組,姑且不論參與程度,憑什麼保 02/24 17:12
14F:→ milk7054: 管錢的人能擅自決定錢怎麼分配?而且沒追討視同放棄的說 02/24 17:12
15F:→ milk7054: 法根本是流氓,別跟他客氣,支持你去告 02/24 17:12
他表示,是同組人決定要花在材料費上的
16F:→ jaannddyy: 就變成民事糾紛,多少錢的民事糾紛啊 幾百塊而已,要 02/24 17:13
17F:→ jaannddyy: 是我就是談判談到他付,不會訴諸法律 02/24 17:13
18F:推 jaannddyy: 公佈在學校 系上啊,你要是握有證據,你的立場夠堅定就 02/24 17:14
19F:→ jaannddyy: 可以這樣做,告人的要求則更高 02/24 17:14
20F:推 scott2009: 耍流氓吧 花掉花去哪也沒交代 告了再說 02/24 17:29
有交代,拿去花在勞作,一個勞作花了五千多。還表示組員有人低收入戶
21F:→ tentaikanso: 你應該約組員們出來,首先請負責保管錢的同學說明獎 02/24 17:50
22F:→ tentaikanso: 金花費是花到哪裡去,如果有單據證明會更好。 02/24 17:50
23F:→ tentaikanso: 然後大家再一起決定獎金的分配方式。 02/24 17:51
24F:→ tentaikanso: 獎金並不能算工作報酬(也有可能榜外而分文外得),當 02/24 17:52
25F:→ tentaikanso: 你提出說你要分一半的時候,其他多數人沒表示意見, 02/24 17:53
26F:→ tentaikanso: 恐怕就有些不贊同了。 就算整個組織是你發起的,但貢 02/24 17:54
27F:→ tentaikanso: 獻度多少涉及相當主觀,可能有人覺得自己雖然沒有大 02/24 17:55
28F:→ tentaikanso: 量參與,但是卻在關鍵處發揮作用。 02/24 17:55
29F:→ tentaikanso: 組員8人,獎金4000元,你出聲喊要拿一半,7人分剩下 02/24 17:56
30F:→ tentaikanso: 2000元,這不是法律問題,是人際溝通。 02/24 17:57
31F:→ tentaikanso: 還有,這件事涉及的金額完全沒有提起訴訟的實益。 02/24 17:58
32F:→ tentaikanso: 民事一審裁判費1000元,如果你的主張能說服法官,了 02/24 17:58
33F:→ tentaikanso: 不起分到2000元,以及對方負擔裁判費,但準備訴訟的 02/24 17:59
34F:→ tentaikanso: 心力與交通時間,還有未來的人際關係相比,絕對不划 02/24 18:00
35F:→ tentaikanso: 算,更別說法官如果不按你所想,判平分或敗訴,完完 02/24 18:01
36F:→ tentaikanso: 全全是吃大虧。 02/24 18:01
謝謝你的建議,我的問題是,為什麼我必須配合那些不爽卻不說的人?這個道理在哪裡
37F:推 kery1120: 請同學補500元給你,結案,兩個人同意不代表大家都同意 02/24 18:36
謝謝建議,我以為投票的時候只採用有投票的人數去算結果,原來沒投的也要。
38F:→ dr45jfga: 4000上法院? 02/25 00:26
所以你認為,不給2000不算不負責任,不算背信。40000才算,還是多少才算?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1:48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3:47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6:42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7:33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9:31
39F:→ kandi: 可以告下去,不過算上時間、交通成本,還有可能自己倒貼就 02/25 14:38
40F:→ kandi: 是了 02/25 14:38
我知道。但是該怎麼讓這種人得到代價呢?
41F:噓 tentaikanso: 雖然我個人認為比起法律問題,這個更算是溝通問題。 02/25 14:45
42F:→ tentaikanso: 但你要問道理在哪裡?從法律上來說,你們是八個人一 02/25 14:45
43F:→ tentaikanso: 組獲得獎金,法律關係上你們是共有這筆獎金(民§817) 02/25 14:46
44F:→ tentaikanso: 在分配情況不明下,法律是推定大家均分(§817II) 02/25 14:47
45F:→ tentaikanso: 但是實際上要怎麼分配,要經過全體同意(§819II) 02/25 14:48
46F:→ tentaikanso: 所以不是你說要分2000元,有人同意就行,要全部人OK 02/25 14:48
47F:→ tentaikanso: 同理,那位保管同學也不能說拿去付勞作成本就用掉。 02/25 14:49
48F:→ tentaikanso: 至於4000元不要上法院,是成本效益考量的建議,你想 02/25 14:50
49F:→ tentaikanso: 告也是可以,但真的算下來可能還是虧。 02/25 14:51
謝謝你!
50F:→ dr45jfga: 四萬也許還說得過去,為了四千(兩千)上法院根本在浪費法 02/25 15:20
51F:→ dr45jfga: 官書記官通譯庭務員的時間。 02/25 15:20
52F:→ a9301040: 支持你告 02/26 09:39
我想讓他們付出代價,但顯然目前告不是好選項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39.9.203.139), 02/27/2017 18:20:15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39.9.203.139), 02/27/2017 18:21:17
※ 編輯: ElbertWiFi (39.9.203.139), 02/27/2017 18:21: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