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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名学生,但在上学期尾声休学。休学时间大约12月中~12月底 (我12月中就没去学校了) 在学过程中我发起并拍摄了一支微电影,校内比赛得奖,奖金4000元。 奖金交由一位男同学保管,一直到我提起分配方式之前,都没人提起奖金问题。 组员总共是7人加我一人共八人。 2016/12/25 我在赖群组中提出,因工作量我占了五成以上,所以我说 : 按照工作量,我拿一半奖金 各位ok吗? 一位女同学表示ok,一位男同学表示没问题。 其余五人,已读,没有表示意见。 因为讨论要一起吃饭,顺便拿钱给我,所以最後我说 : 好,时间我再打出来。 (指得是吃饭时间,等我有空) 2017/02/22 我line了保管钱的同学,说要跟他拿钱,他并没有回覆。 2017/02/23 该同学终於回覆,讨论争执许久,他意思是钱已拿去用在劳作费用(我休学钱,大家是一 组的) 并表示,他等我很久,以为我不要了,所以花掉了。 且个人表示不会拿钱出来补我的奖金,要讨自己去询问他人。 还没在群组讨论这件事情,也没有单独问其他人有没有要把我的奖金补齐 请问,这样在赖询问金钱分配,我提出要求,两人同意,五人已读,契约 算是成立吗? 我该如何讨回此笔奖金呢 ? 麻烦了,感谢大家 --



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59.126.173.214
※ 文章网址: https://webptt.com/cn.aspx?n=bbs/LAW/M.1487917169.A.441.html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59.126.173.214), 02/24/2017 14:23:02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59.126.173.214), 02/24/2017 14:23:30
1F:→ jimmy8069: 支付命令 02/24 14:24
2F:→ jimmy8069: 这不知道侵占会不会成立, 但你证据只有在网路流言显示 02/24 14:26
3F:→ jimmy8069: 若可以的话打电话套对方且录影录音, 但我想对方应该有 02/24 14:26
4F:→ jimmy8069: 防备了 02/24 14:26
5F:→ jimmy8069: 录影是录对方的电话与通话过程 02/24 14:27
事後我有和他对谈40多分钟(内容不赘述,但就是找各种理由说他花的钱是正途而且我逾期,但我们没有说定拿钱期限),只有录音而已……没有要录影的概念…那我现在可以怎麽做呢?
6F:→ jimmy8069: 若对方之後说不是我接了, 你在电话相约时间, 且对方 02/24 14:29
7F:→ jimmy8069: 确实在那场合相约, 那代表那通电话对方接的无误 02/24 14:30
8F:推 poeoe: 已读不代表同意阿 02/24 15:04
这个道理我懂,那同意的两人算是?请问我目前可以怎麽做呢?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60.244.248.41), 02/24/2017 15:36:53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60.244.248.41), 02/24/2017 15:37:30
9F:→ jimmy8069: 我觉得你还是不懂我意思, 一支手机开扩音,一支用录影至 02/24 16:40
我懂,我知道要这麽做。但是我该打去谈些什麽呢…
10F:→ jimmy8069: 照那只开扩因的手机 02/24 16:40
11F:→ jimmy8069: 音 02/24 16:40
※ 编辑: ElbertWiFi (60.244.248.41), 02/24/2017 16:52:08
12F:推 jaannddyy: 要是真的拿去当作组内之前的劳作费用 也不算侵占 02/24 17:11
13F:推 milk7054: 不用跟罗唆啊,你是同一组,姑且不论参与程度,凭什麽保 02/24 17:12
14F:→ milk7054: 管钱的人能擅自决定钱怎麽分配?而且没追讨视同放弃的说 02/24 17:12
15F:→ milk7054: 法根本是流氓,别跟他客气,支持你去告 02/24 17:12
他表示,是同组人决定要花在材料费上的
16F:→ jaannddyy: 就变成民事纠纷,多少钱的民事纠纷啊 几百块而已,要 02/24 17:13
17F:→ jaannddyy: 是我就是谈判谈到他付,不会诉诸法律 02/24 17:13
18F:推 jaannddyy: 公布在学校 系上啊,你要是握有证据,你的立场够坚定就 02/24 17:14
19F:→ jaannddyy: 可以这样做,告人的要求则更高 02/24 17:14
20F:推 scott2009: 耍流氓吧 花掉花去哪也没交代 告了再说 02/24 17:29
有交代,拿去花在劳作,一个劳作花了五千多。还表示组员有人低收入户
21F:→ tentaikanso: 你应该约组员们出来,首先请负责保管钱的同学说明奖 02/24 17:50
22F:→ tentaikanso: 金花费是花到哪里去,如果有单据证明会更好。 02/24 17:50
23F:→ tentaikanso: 然後大家再一起决定奖金的分配方式。 02/24 17:51
24F:→ tentaikanso: 奖金并不能算工作报酬(也有可能榜外而分文外得),当 02/24 17:52
25F:→ tentaikanso: 你提出说你要分一半的时候,其他多数人没表示意见, 02/24 17:53
26F:→ tentaikanso: 恐怕就有些不赞同了。 就算整个组织是你发起的,但贡 02/24 17:54
27F:→ tentaikanso: 献度多少涉及相当主观,可能有人觉得自己虽然没有大 02/24 17:55
28F:→ tentaikanso: 量参与,但是却在关键处发挥作用。 02/24 17:55
29F:→ tentaikanso: 组员8人,奖金4000元,你出声喊要拿一半,7人分剩下 02/24 17:56
30F:→ tentaikanso: 2000元,这不是法律问题,是人际沟通。 02/24 17:57
31F:→ tentaikanso: 还有,这件事涉及的金额完全没有提起诉讼的实益。 02/24 17:58
32F:→ tentaikanso: 民事一审裁判费1000元,如果你的主张能说服法官,了 02/24 17:58
33F:→ tentaikanso: 不起分到2000元,以及对方负担裁判费,但准备诉讼的 02/24 17:59
34F:→ tentaikanso: 心力与交通时间,还有未来的人际关系相比,绝对不划 02/24 18:00
35F:→ tentaikanso: 算,更别说法官如果不按你所想,判平分或败诉,完完 02/24 18:01
36F:→ tentaikanso: 全全是吃大亏。 02/24 18:01
谢谢你的建议,我的问题是,为什麽我必须配合那些不爽却不说的人?这个道理在哪里
37F:推 kery1120: 请同学补500元给你,结案,两个人同意不代表大家都同意 02/24 18:36
谢谢建议,我以为投票的时候只采用有投票的人数去算结果,原来没投的也要。
38F:→ dr45jfga: 4000上法院? 02/25 00:26
所以你认为,不给2000不算不负责任,不算背信。40000才算,还是多少才算?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1:48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3:47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6:42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7:33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39.12.45.125), 02/25/2017 14:29:31
39F:→ kandi: 可以告下去,不过算上时间、交通成本,还有可能自己倒贴就 02/25 14:38
40F:→ kandi: 是了 02/25 14:38
我知道。但是该怎麽让这种人得到代价呢?
41F:嘘 tentaikanso: 虽然我个人认为比起法律问题,这个更算是沟通问题。 02/25 14:45
42F:→ tentaikanso: 但你要问道理在哪里?从法律上来说,你们是八个人一 02/25 14:45
43F:→ tentaikanso: 组获得奖金,法律关系上你们是共有这笔奖金(民§817) 02/25 14:46
44F:→ tentaikanso: 在分配情况不明下,法律是推定大家均分(§817II) 02/25 14:47
45F:→ tentaikanso: 但是实际上要怎麽分配,要经过全体同意(§819II) 02/25 14:48
46F:→ tentaikanso: 所以不是你说要分2000元,有人同意就行,要全部人OK 02/25 14:48
47F:→ tentaikanso: 同理,那位保管同学也不能说拿去付劳作成本就用掉。 02/25 14:49
48F:→ tentaikanso: 至於4000元不要上法院,是成本效益考量的建议,你想 02/25 14:50
49F:→ tentaikanso: 告也是可以,但真的算下来可能还是亏。 02/25 14:51
谢谢你!
50F:→ dr45jfga: 四万也许还说得过去,为了四千(两千)上法院根本在浪费法 02/25 15:20
51F:→ dr45jfga: 官书记官通译庭务员的时间。 02/25 15:20
52F:→ a9301040: 支持你告 02/26 09:39
我想让他们付出代价,但显然目前告不是好选项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39.9.203.139), 02/27/2017 18:20:15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39.9.203.139), 02/27/2017 18:21:17 ※ 编辑: ElbertWiFi (39.9.203.139), 02/27/2017 18:21:53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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