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PauFrank5566 (PaulFrank5566)
看板LAW
標題[討論] 侵占雨傘還是偷竊雨傘
時間Sat Feb 4 18:38:36 2017
讓我用這個標題跟大家討論
小弟最近東西在機場被"A"走
暫且用A走
對方已經抓到了,在監視器這麼多的地方還敢手腳不乾淨
小弟是將東西"暫時"放在某某架上
離開10分鐘
就被拿走!
監視器拍得一清二楚,警察說這種對方完全沒狡辯餘地了,可能直接在檢察官簡易庭判決
可以提告,但要提告偷竊或是侵占
這兩個罪層級差很多
對方可以說自己只是侵占
完全把罪刑壓低
查了一下侵占 偷竊,有2派說法,一個是有主物無主物;一個是支配範圍
在你可以支配範圍被取走就是偷;反之。
討論一
取走一個東西,路邊汽機車,很顯然是有主物就是偷,不是侵占
取走一個東西,路邊資源回收垃圾,可能是無主物但也是被告侵占,之前喝農藥自殺案例
當然檢察官也可以認定拿走紙箱就是偷竊!
討論二
再舉個例想跟大家討論,取走掛在機車手把的安全帽,是偷還是侵占?
取走掛在機車車廂掛勾內的安全帽,這一定就是偷竊
討論三
雨傘掛在圖書館室外架上,完全無法去支配雨傘,任何人都可以取走
這個卻可以直接提告偷竊
小弟東西完全知道放在哪,這樣還可以叫做遺失物嗎?
想在庭上強調「我不用其他人幫忙取回自己的東西,因為自己知道放哪裡」
感謝各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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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F:→ PauFrank5566: 就只是鄉民發文,該認真也是會認真的好嗎 02/04 18:43
3F:推 milk7054: 侵佔,除非東西掉在你家,或者錢不小心匯到你帳戶 02/04 18:45
4F:→ milk7054: 譬如B去A家玩,東西掉在A家,A堅持不還 02/04 18:46
掉在別人家,這個算是侵占沒問題。 在圖書館外的雨傘呢?
5F:噓 Lailungsheng: 上一篇問完就刪,廢文 02/04 18:54
上一篇被大家完全關注在"物品金額",該物品對於我來說是很有價值
我一定是要求對方歸還,而不是直接拿現金給我
"物品金額"是有點模糊我發問的主題,我完全沒有打算販賣我的物品
6F:→ milk7054: 看當事人有沒有忘記阿,不然我機車停在門外就算遺失?? 02/04 18:55
沒有忘記放在哪,知道東西在哪裡,所以10分鐘內報警馬上就看錄影帶
7F:→ milk7054: ATM鈔票沒拿走,顯然是忘了有吐鈔這回事 02/04 18:56
8F:→ milk7054: 但我雨傘放在圖書館,除非我回家沒想到有雨傘這回事 02/04 18:57
9F:→ milk7054: 不然我人還沒離開圖書館,哪能算遺失物? 02/04 18:58
遺忘物
另外,刑法學者林山田提出遺忘物之概念,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,遺忘物並沒有脫
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,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。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,
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,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,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,
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,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。
又比方某乙出門帶了錢包,做了公車下車之後買東西,發現錢包不見了,她已經無法尋找
到她的錢包了,也不知道錢包掉在哪邊,這樣錢包已經脫離了某乙的支配管領範圍,屬於
遺失物。
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,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,且占為已有,構成刑法第
320條之竊盜罪,但是對於遺失物侵占之,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,刑度會
差很多。
然而實務上並沒有遺忘物這樣的名詞,只是如果情況在模糊地帶,物品雖然好像是遺失中
,然而尚未脫離持有者的支配管領範圍中的話,他人將之占為己有,還是可能成立竊盜罪
的,不可不注意。
http://goo.gl/2eZC9o
11F:推 milk7054: 譬如我把雨傘擺放在傘架,雨傘離開我的持有是我的意思 02/04 19:16
12F:→ milk7054: 但我離開圖書館,雨傘離開我的持有,不是我的意思所為 02/04 19:17
13F:→ milk7054: 我是因為忘記所以才會讓雨傘離開我的支配範圍內 02/04 19:18
14F:→ milk7054: 機車停放在停車場去辦事情也是同理 02/04 19:18
感謝回答! 我會將這律師&刑法學者林山田文章和您推文的作參考
15F:→ milk7054: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 02/04 19:19
16F:推 Lailungsheng: 這判例…(噗嗤) 02/04 19:25
17F:噓 depravity: 中華民國刑法實務上沒有遺忘物要討論實務請不要拿學說 02/04 19:32
18F:→ depravity: 另外妳拿回東西在我國法律上妳就沒有損失了 02/04 19:40
19F:→ depravity: 刑法是哪條是他欠國家的不是欠妳的 = = 02/04 19:41
她欠國家什麼? 撤不撤告在於我,要我徹告就是拿錢和解
我把某某人的狗殺了,我再花錢買一隻狗還他? 他就沒損失了
我"偷"了店家物品,再歸還就沒事了,你意思是這樣嗎
20F:→ depravity: 妳前一篇那種想要拿回東西又要錢於法不符 = = 02/04 19:42
想要拿錢是因為我請假薪水+乘車費用
我根本沒要開口要個5萬10萬,1萬元對於你算很多嗎?
1萬換撤告,對方算輸嗎?
21F:→ PowerPro: 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需告訴,何來撤告? 02/04 20:26
感謝這位大哥,重新再查一次是非告乃
22F:→ milk7054: 應該是檢察官會問告訴人要不要追究 02/04 20:34
23F:→ milk7054: 不追究不等於撤告 02/04 20:40
24F:推 a9301040: 非告訴乃論也可以告訴啊 02/04 20:42
25F:噓 maniaque: 這是那個代購的? 為何前篇要刪掉呢? 02/04 20:57
因為一直在意"物品金額",根本模糊焦點!
就算是200元的雨傘被拿走也會很不爽!
我幫朋友買,就是要完成任務!
26F:→ tentaikanso: 決定起訴法條是檢方權限,而且無論是竊盜或侵占皆屬 02/04 21:22
27F:→ tentaikanso: 非告訴乃論之罪,不過這跟你的損失是兩回事。 02/04 21:24
28F:→ tentaikanso: 對非告訴乃論之罪來說沒有撤告這件事,頂多是你向檢 02/04 21:25
29F:→ tentaikanso: 察官表明不追究,檢察官會傾向緩起訴或不起訴。 02/04 21:26
30F:→ tentaikanso: 你的損失就是靠民事程序來請求,但沒有任何法律行為 02/04 21:27
31F:→ tentaikanso: 是不用成本的。仔細審酌追究責任所費與損失就好了 02/04 21:29
感謝回答!
對方得知已犯刑法,態度軟化,已主動歸還警方
※ 編輯: PauFrank5566 (113.61.160.56), 02/04/2017 22:34: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