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play6801 (Benson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line冒用真實姓名貼文
時間Fri Feb 3 07:36:02 2017
不好意思首次在本板po文
如果有不當之處煩請告知我以利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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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弟人在澳洲,最近做一份工作交友不慎
對方眼紅我班表好且比起其他工作較輕鬆
他申辦了一個新帳號並冒用我的頭貼與主題
在line群組散播我工廠的工作訊息
因為他應該是發現我的仲介也在這裡面
想冒用我的名義去冒犯工頭
但剛好頭貼當時已更換成袋鼠照片
(他截圖沒弄好,右方有不明箭頭)
故沒辦法提告關於肖像權的這部分
只有主題背景有我的背影照
但是他當時更改的暱稱跟我一模一樣
是我的真實姓名與慣用英文名稱
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條件?
雖然已經證明我是清白的
但是希望這種人應該受點教訓
我正在掌握更多證據以證明是他散播的
但還請各位版友提供意見
因為對方沒有留下我的聯絡方式
不知道是否可構成任何犯罪?
http://i.imgur.com/g2eTDFv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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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a9301040: 你在澳洲?對方也在澳洲? 02/03 09:44
2F:→ play6801: 是的 02/03 10:20
3F:→ a9301040: 無臺灣法律適用 02/03 10:21
4F:→ librasystem: a9301040認為犯罪行為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,即無 02/04 19:24
5F:→ librasystem: 臺灣法律(按:包括中華民國刑法)適用,此一見解似 02/04 19:24
6F:→ librasystem: 非的論,蓋若犯罪行為人為中華民國人民,其於中華民 02/04 19:25
7F:→ librasystem: 國領域外犯前二條(指第五條、第六條)以外之罪,而 02/04 19:25
8F:→ librasystem: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適用本法(參照中 02/04 19:25
9F:→ librasystem: 華民國刑法第七條)。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,不在 02/04 19:25
10F:→ librasystem: 此限。 02/04 19:25
11F:→ librasystem: Benson作者的提問是:對方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條件?對 02/04 19:26
12F:→ librasystem: 方以與作者相同或近似之頭貼、主題、姓名、英文名稱 02/04 19:26
13F:→ librasystem: ,作為通訊軟體帳號之頭貼、主題,此一行為應否構成 02/04 19:26
14F:→ librasystem: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,有探討的空間。 02/04 19:26
15F:→ librasystem: 重要的是,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最重本 02/04 19:26
16F:→ librasystem: 刑為「二年以下」,與刑法第七條所謂「最輕本刑為三 02/04 19:26
17F:→ librasystem: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」之要件不符,故縱使對方的行為成 02/04 19:27
18F:→ librasystem: 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,亦無從適用本法。 02/04 19: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