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play6801 (Benson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line冒用真实姓名贴文
时间Fri Feb 3 07:36:02 2017
不好意思首次在本板po文
如果有不当之处烦请告知我以利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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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弟人在澳洲,最近做一份工作交友不慎
对方眼红我班表好且比起其他工作较轻松
他申办了一个新帐号并冒用我的头贴与主题
在line群组散播我工厂的工作讯息
因为他应该是发现我的仲介也在这里面
想冒用我的名义去冒犯工头
但刚好头贴当时已更换成袋鼠照片
(他截图没弄好,右方有不明箭头)
故没办法提告关於肖像权的这部分
只有主题背景有我的背影照
但是他当时更改的昵称跟我一模一样
是我的真实姓名与惯用英文名称
请问这样是否可以构成犯罪条件?
虽然已经证明我是清白的
但是希望这种人应该受点教训
我正在掌握更多证据以证明是他散播的
但还请各位版友提供意见
因为对方没有留下我的联络方式
不知道是否可构成任何犯罪?
http://i.imgur.com/g2eTDFv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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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a9301040: 你在澳洲?对方也在澳洲? 02/03 09:44
2F:→ play6801: 是的 02/03 10:20
3F:→ a9301040: 无台湾法律适用 02/03 10:21
4F:→ librasystem: a9301040认为犯罪行为人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罪,即无 02/04 19:24
5F:→ librasystem: 台湾法律(按:包括中华民国刑法)适用,此一见解似 02/04 19:24
6F:→ librasystem: 非的论,盖若犯罪行为人为中华民国人民,其於中华民 02/04 19:25
7F:→ librasystem: 国领域外犯前二条(指第五条、第六条)以外之罪,而 02/04 19:25
8F:→ librasystem: 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适用本法(参照中 02/04 19:25
9F:→ librasystem: 华民国刑法第七条)。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,不在 02/04 19:25
10F:→ librasystem: 此限。 02/04 19:25
11F:→ librasystem: Benson作者的提问是:对方是否可以构成犯罪条件?对 02/04 19:26
12F:→ librasystem: 方以与作者相同或近似之头贴、主题、姓名、英文名称 02/04 19:26
13F:→ librasystem: ,作为通讯软体帐号之头贴、主题,此一行为应否构成 02/04 19:26
14F:→ librasystem: 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加重诽谤罪,有探讨的空间。 02/04 19:26
15F:→ librasystem: 重要的是,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加重诽谤罪之最重本 02/04 19:26
16F:→ librasystem: 刑为「二年以下」,与刑法第七条所谓「最轻本刑为三 02/04 19:26
17F:→ librasystem: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」之要件不符,故纵使对方的行为成 02/04 19:27
18F:→ librasystem: 立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规定,亦无从适用本法。 02/04 19: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