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goodga ( 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離職的教育訓練費用
時間Mon Jan 23 14:42:30 2017
現在離職要有賠償教育訓練費用的問題,
雖然主管目前有幫我爭取以技術顧問方式來補償,
時間是到106/6月每個禮拜抽空一兩個小時做技術諮詢。
但是大老闆說時間要壓到106/12月,我覺得我已經折衷了,
不想要大老闆說的時間。
我的問題如下
1. 我的教育訓練時間從105年的一月、二月、三月、七月 各上不同種課程
每個課費用約6萬跟4萬,但是公司給的勞動契約是五月中才給的,我是有簽名同意。
其中條約如下
培訓費用級距及施行細則:
培訓費用兩萬元以上至六萬元未滿者,應配合服務年限半年內不得離職。
培訓費用六萬元以上至十萬元未滿者,應配合服務年限一年內不得離職。
培訓費用十萬元以上,應配合服務年限二年內不得離職。
年度培訓費用累計日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新年度重新計算。
安排員工培訓時須告知課程與證照實際發生費用。
本合約之施行細則,不溯及既往,公告前之培訓依照勞動契約規範辦理。
按照上面這一句來講,基本上我覺得賠償七月的還算合理,
但是人事說是要從今年度起算,所以我連三月的也要賠償。
我有mail給我們的人事,卻得到以下的回答
Q:簽訂新合約後,105/5月前 應該是不追究才對? 是我會錯意嗎?
人事回答:
依照勞動契約-第十一.(4)項辦理.
合約規範期自培訓首日起算,該年度累積期間若有重疊,則以第一培訓首日起算累加。
若違約則按月份比例返還培訓費用。
以上這樣如果上勞動局協調,對於我是站得住腳的嗎?
並竟這契約的確不太合理。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23.195.227.192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485153753.A.1BF.html
1F:推 maniaque: 你追認同意,有爭議嗎?? 01/23 15:25
2F:→ maniaque: 是你認為不合理,在別人從契約角度來看,看不出不合理... 01/23 15:26
3F:→ maniaque: 當然,要怎樣解釋起始一年這一塊,確實還是可以討論... 01/23 15:27
4F:→ maniaque: 但是,要一致 01/23 15:27
5F:→ maniaque: 切割時點,對映各培訓離職時點... 01/23 15:29
6F:→ maniaque: 因為若採該公司累計算法,你一輩子都別想離開了..... 01/23 15:29
7F:→ maniaque: 當然,看起來應該是你受訓得到東西,翅膀硬了想跑了吧... 01/23 15:30
8F:→ maniaque: 合不合理,個人不知道.... 01/23 15:31
9F:→ maniaque: 因為那是想像...... 01/23 15:31
10F:→ maniaque: 或許有不合理,但還不到 法院可以判無理由 的情況 01/23 15:36
11F:→ goodga: 其實上的課程對本身沒太大幫助,只是公司為了銷售產品 01/23 15:39
12F:→ goodga: 需要取得一些License,所以才會安排我去上課 01/23 15:40
13F:→ maniaque: 那我不知道,就看表現吧,因為認真來看,應該可以說服法官 01/23 15:42
14F:→ maniaque: 算到今年七月滿 01/23 15:43
15F:→ maniaque: 不過,也是可以凹說你不知道契約起始日,前面不算 01/23 15:43
16F:→ maniaque: 可是也請準備好如何跟法官說明起算從一月or三月 01/23 15:44
17F:→ wallachia: 什麼培訓課程? 以我舉例公司會送我去培訓堆高機課程 01/23 18:58
18F:→ a9301040: 證照是法律要求? 01/23 20:20
19F:→ goodga: 就IT的課程,非法律要求 01/23 21:58
20F:→ maniaque: 那就雙方負舉證義務吧,看法官覺得誰講的合理 01/23 22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