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cimk (家銘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關於修法後的支付命令
時間Tue Jan 3 06:00:54 2017
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關於修法後的支付命令 不再具有等同判決效力
如債權債務已過消滅時效 而債務人又沒在20天內異議
如今修法後 不再具有判決效力
那這20天 是不是等同於虛設?!
只要在強制執行過程中
提起因消滅時效 而債權不存在之訴?
那這20天異議 不就可以拿掉了?!
還是我理解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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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hiimjack: 20天內聲明異議後 對方想走下一步要由對方來告 01/03 07:57
2F:→ hiimjack: 如果拔掉20天這個制度 那整天跑法院去確認收到的支付命 01/03 07:57
3F:→ hiimjack: 令的債權不存在之訴就飽了 01/03 07:57
4F:→ hiimjack: 去提*確認收到的支付命令的債權不存在之訴 漏字 01/03 07:58
5F:→ a9301040: 前面兩分鐘就贏了,後面要花幾個月,還不一定贏,你說呢 01/03 12:51
6F:→ a9301040: ? 01/03 12:51
7F:→ maniaque: 妳給我兩分鐘,我給你10個月 的意思嗎? (誤) 01/03 13: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