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Kang3211 (Ka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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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[問題] 行政處分確認無效後補正
時間Tue Dec 20 01:41:43 2016
前陣子本人因不服行政處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經過一連串的訴願訴訟,台中高等行政
法院最
後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七項之處分程序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判決行政處分無效,原本想
說沒事了,後來原處分機關又以同樣的事件補正原本瑕疵的程序另行處分,向原機關表示
不服,原機關卻以只要時效還沒消滅,都還可以另行裁罰為由回答我。
想請教各位
1.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,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各項是不得補正的,那像這樣再跑
一次程序的裁罰還有效嗎?
2.如果是無效的,還要再打一次確認無效的行政訴訟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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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Kang3211 (223.137.216.80), 12/20/2016 03:57:14
1F:推 paradis: 1.可以,這是個新處分。2.撤銷訴訟 12/20 08:24
2F:→ paradis: 除非有其他無效事由,不然你應該請求撤銷罰鍰處分 12/20 08:25
3F:→ maniaque: 正常吧...... 12/20 10:34
4F:→ maniaque: 你是因為 處分程序瑕疵 ,而非 行為不能處分 12/20 10:36
5F:→ maniaque: 就像科逼對蕭老師的案子,也是先撤舊處分 12/20 10:36
6F:→ maniaque: 然後再來 重啟處分程序 12/20 10:37
7F:→ maniaque: 把該補正的補正,這樣讓受處分人無任何可以翻盤機會 12/20 10:37
8F:→ maniaque: 更何況,別看錯114 條了 12/20 10:38
9F:→ maniaque: 111條是自始無效,你根本不可能需要走道高等行政法院 12/20 10:40
10F:→ maniaque: 若有一張處分書違反111 條,大概連法院進都不用進, 12/20 10:40
11F:→ maniaque: 機關就自己廢掉了 12/20 10:40
12F:→ maniaque: 訴願第一關,機關法制人員就會發現111 的無效要件 12/20 10:41
13F:→ Kang3211: 看是我的情況是再訴願的情況提出 原處分機關不認為有111 12/20 10:46
14F:→ Kang3211: 的情況 因此我在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行政處 12/20 10:46
15F:→ Kang3211: 分中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屬111 第七款 因此自始無效 高等 12/20 10:46
16F:→ Kang3211: 行政法院是行政機關去上訴的 不是我上訴的 最後高等行政 12/20 10:46
17F:→ Kang3211: 法院還是維持原判決 12/20 10:46
18F:→ maniaque: 那就不是補正原處分,而是[另行適法處分] 12/20 13:28
19F:→ a9301040: 你沒搞懂,基本上那是新的行政處分 12/21 08:10
20F:→ a9301040: 然後你要打撤銷訴願,只有三十天 12/21 08: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