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Kang3211 (Kang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行政处分确认无效後补正
时间Tue Dec 20 01:41:43 2016
前阵子本人因不服行政处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经过一连串的诉愿诉讼,台中高等行政
法院最
後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七项之处分程序有重大明显之瑕疵判决行政处分无效,原本想
说没事了,後来原处分机关又以同样的事件补正原本瑕疵的程序另行处分,向原机关表示
不服,原机关却以只要时效还没消灭,都还可以另行裁罚为由回答我。
想请教各位
1.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14条,违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条之各项是不得补正的,那像这样再跑
一次程序的裁罚还有效吗?
2.如果是无效的,还要再打一次确认无效的行政诉讼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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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编辑: Kang3211 (223.137.216.80), 12/20/2016 03:57:14
1F:推 paradis: 1.可以,这是个新处分。2.撤销诉讼 12/20 08:24
2F:→ paradis: 除非有其他无效事由,不然你应该请求撤销罚锾处分 12/20 08:25
3F:→ maniaque: 正常吧...... 12/20 10:34
4F:→ maniaque: 你是因为 处分程序瑕疵 ,而非 行为不能处分 12/20 10:36
5F:→ maniaque: 就像科逼对萧老师的案子,也是先撤旧处分 12/20 10:36
6F:→ maniaque: 然後再来 重启处分程序 12/20 10:37
7F:→ maniaque: 把该补正的补正,这样让受处分人无任何可以翻盘机会 12/20 10:37
8F:→ maniaque: 更何况,别看错114 条了 12/20 10:38
9F:→ maniaque: 111条是自始无效,你根本不可能需要走道高等行政法院 12/20 10:40
10F:→ maniaque: 若有一张处分书违反111 条,大概连法院进都不用进, 12/20 10:40
11F:→ maniaque: 机关就自己废掉了 12/20 10:40
12F:→ maniaque: 诉愿第一关,机关法制人员就会发现111 的无效要件 12/20 10:41
13F:→ Kang3211: 看是我的情况是再诉愿的情况提出 原处分机关不认为有111 12/20 10:46
14F:→ Kang3211: 的情况 因此我在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行政处 12/20 10:46
15F:→ Kang3211: 分中有重大明显之瑕疵 属111 第七款 因此自始无效 高等 12/20 10:46
16F:→ Kang3211: 行政法院是行政机关去上诉的 不是我上诉的 最後高等行政 12/20 10:46
17F:→ Kang3211: 法院还是维持原判决 12/20 10:46
18F:→ maniaque: 那就不是补正原处分,而是[另行适法处分] 12/20 13:28
19F:→ a9301040: 你没搞懂,基本上那是新的行政处分 12/21 08:10
20F:→ a9301040: 然後你要打撤销诉愿,只有三十天 12/21 08: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