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方跑來賣場留言,散步謠言,可如何反擊
http://i.imgur.com/SWqGuNj.jpg
http://i.imgur.com/EMbJJVt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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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i.imgur.com/jopQ6L8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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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i.imgur.com/z6TJmvo.jpg
http://i.imgur.com/qimt2oG.jpg
大多對方就是在撈狠話,也給案例和法條,但對方還是很有自信。
昨天深夜最後來信法院見,(今天過中午未見其處理衣服)
作者: tofly1234 (舊的不去,新的不來) 看板: LAW
標題: [問題]
時間: Wed Dec 14 22:52:04 2016
有關面交二手商品,買家要求退貨及揚言提告事件經過如下:
上禮拜賣家在臉書社團販賣個人二手衣服,有一買家連續指定多項商品後(未詢問衣況)
,雙方依買家指定地點及時間在捷運站。面交當日賣家提供買家逐一檢視所有衣服及其要
求試穿2件外套,因此雙方意外發現一件外套有瑕疵(脫線)之處,當下賣家以減價給買
家,後買
家再主張另一件不符合其期待全新外套(無瑕疵),賣家以減價給買家,最後買家同意以
原定金額低還少金額買回6件衣服(550元)。
面交後2天,買家傳訊告知賣家告知,上述瑕疵外套有其他嚴重毛球,要求全數退款,賣
家委婉告知二手衣本與新衣不同,請其諒解二手衣無高品質要求,並告知非企業賣家不受
消保法第19條規定,有關瑕疵責任擔保,賣家提供經檢視和試穿機會發現脫線,已履行瑕
疵擔保責任,並獲買家同意付款,賣家已善盡責任,無法接受2天後告知有其他瑕疵之處(
未得知瑕疵之處及情形,只憑買家所說)要全額退款之要求,並請買家再確認法規之適用,
但買家重述仍執意退所有衣服款項,且其有相關法律資源,否則提告。?
賣家原本不想理會,中間買家消失2天,在其所認知7天期限倒數2天,又出現不還款要提
告等
語言,最後賣家因不想為此小事上法院。答應退回所有款項,並請買家將衣物寄給任何一
家慈善團體(郵資我負擔),並請其提供帳戶(若為跨行手續費賣家不負擔)但買家不接
受上述條件,僅表示要賣家自行處理衣物,並要求全額退款,再次揚言提告。
賣家諮詢消保官和律師等人,大致想法認為賣家法律論點及訴訟程序是站得住腳,但若可
以還款處理當然最好。(但現在是買家不願意接受賣家退款要求,並非買家不退款。因為
賣家不想再面交拿回衣服)
另外律師有提到買家可能主張提提告刑事詐欺罪責任,但其評估成立機會不大。
想請教大家
1,因完成面交後所有對話紀錄已刪除,商品網頁也刪除(非針對這個案子,賣家習慣完成
交易後刪除),現在僅留下買家傳訊反映瑕疵品後對話紀錄。這樣賣家的舉證力不足?
2有需要去調閱捷運站監視畫面(證明面交?可調嗎?
3賣家告知依限處理衣服後退款,有必要嗎?還是直接把衣服送買家,,,
4未來訴訟要請律師嗎?答辯重點要著重在那?
5買家一再傳訊,不回應要提告,是否涉及恐嚇??(賣家用這點反擊)
6民事訴訟及形式訴訟請求,時效期間,賣家不知買家何時會提告的壓力@@
唉…遇到麻煩事,真心覺得買家的取款,取衣目的性很強
謝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4.24.176.131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481727127.A.CB1.html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14.24.176.131), 12/14/2016 22:52:47
1F:→ mm0107386: 給他告阿,如果此案是按你所說,那不用擔心刑事問題12/14 22:59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14.24.176.131), 12/14/2016 23:00:20
2F:→ mm0107386: 就算走民事,這金額法官也是會叫你們和解啦12/14 23:00
M大能不被告當然不希望被告,我如實所言交易經過
若為和解條件希望不是要我退款給他,如果走到訴訟又是要退款給他很嘔,
3F:→ jimmy8069: 你又不是商家,商家才有7天期限,且你還面交12/14 23:05
4F:→ jimmy8069: 叫他好好讀法律吧XDDD12/14 23:06
5F:→ jimmy8069: 且他當天面交就應該要確保商品完整性,為何回去會這樣12/14 23:06
6F:→ jimmy8069: 那他不是搞破壞那是什麼12/14 23:07
7F:→ jimmy8069: 6. 2年12/14 23:07
8F:→ jimmy8069: 5. 提告為何是恐嚇?12/14 23:08
9F:→ jimmy8069: 4. 你訴訟金額才幾百塊,請律師出庭要至少5萬,你勝訴12/14 23:09
10F:→ jimmy8069: 也是你承擔12/14 23:09
11F:→ jimmy8069: 2. 你可以套他話,說當天面交不是檢查清楚了嗎,之類12/14 23:10
j大,
對方不接受我的退款條件。
告恐嚇之類的,是我亂說,只是一直看對方來訊,我要提告,我要提告,有點阿雜
關於檢查清楚這我有試圖套話,對方只說,網路交易買家有7天鑒賞期,沒正面回應,還
說只做有把握的事情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14.24.176.131), 12/14/2016 23:14:58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14.24.176.131), 12/14/2016 23:16:58
12F:→ jimmy8069: 你跟他說阿不是面交叫有鑑賞期? 且你也不是公司行號12/14 23:17
13F:→ jimmy8069: 哪來的鑑賞期? 另外你說你沒面交那你手上怎會有一服?12/14 23:17
j大,
我跟她說過了,她一直說他有退貨權利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14.24.176.131), 12/14/2016 23:19:10
14F:→ jimmy8069: 沒面交不就代表有匯款,你也沒匯款給我,所以你是偷囉12/14 23:18
j大,後來我有發現我有跟其他人提到我要去面交,但沒講完整地點,應該也可以算是證
據??
15F:→ jimmy8069: 哪一條法規,叫他翻給你看 12/14 23:20
16F:→ jimmy8069: Q:二手物品交易是否適用於七日鑑賞期? 12/14 23:20
17F:→ jimmy8069: 答:不管是交易二手物品或新品,只要是個人之間的買賣12/14 23:20
18F:→ jimmy8069: 行為,就不適用於七日鑑賞期。七日鑑賞期是消費者保護12/14 23:20
19F:→ jimmy8069: 法第十九條的規定,而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是企業經營 12/14 23:21
20F:→ jimmy8069: 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爭議,因此交易的對象必須是企業經營 12/14 23:21
21F:→ jimmy8069: 者,而且是透過網路或郵購買賣,消費者才有七日鑑賞期12/14 23:21
22F:→ jimmy8069: 七日鑑賞期的適用。12/14 23:21
23F:→ jimmy8069: 你是企業嗎? 12/14 23:21
j大,我還提供法條解釋及網友咨詢案例,提醒她,但不知她是忽略還是不懂,鬼打強的
買家有七天鑒賞期,,,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14.24.176.131), 12/14/2016 23:28:01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14.24.176.131), 12/14/2016 23:30:43
24F:→ kery1120: 550元而已,給他慢慢告... 12/14 23:50
25F:→ kery1120: 這種金額寫寫書狀不出庭也不用怕輸,當成法庭經驗12/14 23:51
26F:→ a9301040: 差不多樓上講的這樣,不過很花時間而已12/15 00:29
27F:→ a9301040: 法律上賣家比較有利,除了無7日外,二手很難說啥是瑕疵12/15 00:30
28F:推 q622622: 嗆聲回去說給她告,這種人通常都是說得大聲做的少12/15 06:11
29F:→ q622622: 刑事民事上對方完全站不住腳,你大可放心 12/15 06:12
30F:→ q622622: 甚至搜集她騷擾你的證據日後反告也不無可能12/15 06:13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01.138.190.63), 12/15/2016 08:02:25
q大,好的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01.139.73.78), 12/15/2016 09:07:46
31F:→ sindyevil: 給他告 也告不成 12/15 13:04
私s大。說真的。最大的恐懼來自我不知道會被告啥,,,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01.139.73.78), 12/15/2016 13:05:25
32F:→ sindyevil: 你如果想速戰速決 也可以將他的個資隱匿後公布經過在 12/15 13:05
33F:→ sindyevil: 網路上,最近這類事情蠻多,但不鄉愿. 12/15 13:05
我正要po,,,
真心希望記者來轉發。。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01.139.73.78), 12/15/2016 13:07:34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01.139.73.78), 12/15/2016 13:11:05
34F:→ sindyevil: 等他發動後在PO會比較好 打臉嘛~12/15 13:19
35F:→ sindyevil: 不用擔心他告啥 只要克制自己言行就好12/15 13:21
s大,謝謝提醒,這部分有有留意。避免情緒話的字眼,所以回應上用語都有注意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01.139.73.78), 12/15/2016 13:24:12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01.139.73.78), 12/15/2016 13:28:08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01.139.73.78), 12/15/2016 13:29:01
※ 編輯: tofly1234 (114.24.149.38), 12/16/2016 17:47: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