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標題[討論] 刑法14條2項是否有存在的必要?
時間Wed Nov 30 16:04:25 2016
個人認為刑法14條2項其實和13條2項都很像
差別只在犯罪者的心態而已
13條2項:發生也無所謂啦 隨便啦 發生就給他發生啊
14條2項:不會啦 沒這麼衰啦 沒那麼剛剛好啦 (其實心裡還在冒冷汗吧...)
其實犯罪者都存在一個心態
心存僥倖
14條2項我甚至可以說,這條是心存僥倖條款
既然是可以預見到的事實,卻用心存僥倖的心態認為不會發生
我認為是相當要不得的心態
但卻僅僅和14條1項一樣都僅論處過失?
心存僥倖,某方面來說其實甚至比故意犯還可惡不是嗎?
http://i.imgur.com/Zz3Oz9K.jpg
應該廢除14條2項
心存僥倖者直接論處13條2項即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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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CCWck: 我對14II的認知就是 "放心啦 我家的狗很乖不會咬人" 11/30 18:13
2F:推 TheMidnight: 天啊,你病得越來越重了 11/30 23:23
3F:→ TheMidnight: 學說中的重大爭點,多看點書,別這樣踐踏他好嗎 11/30 23:24
4F:→ TheMidnight: 學說見解眾說紛紜,舉例,黃榮堅採容任理論 11/30 23:25
5F:→ TheMidnight: 容任其發生為故意,反之為過失 11/30 23:25
6F:→ TheMidnight: 你看一下你寫兩種的心態,很明顯就可以從容任區別 11/30 23:26
7F:→ TheMidnight: 拜託,不要只看法條,有巨人的肩膀利用一下好嗎 11/30 23:26
8F:→ Ulster: 照您邏輯:紅燈右轉,超速,不打方向燈全部要論殺人未遂嗎 11/30 23:45
有何不行?
因為你說的行為基本上也是故意的不是嗎?
過失超速撞到人,論過失
但故意超速撞到人其實論故意也應該沒啥問題
9F:推 cchna: u,我漸漸的懂你的反串了,加油好嗎! 11/30 23:50
10F:→ tentaikanso: 從刑法不應設追訴期、應該對行為人認知外的行為處罰 12/01 00:00
11F:→ tentaikanso: 再到有認識過失/不確定故意的不區分...嗯,完全是反 12/01 00:01
12F:→ tentaikanso: 於刑法理論發展的過程XD 12/01 00:01
13F:→ justicesword: 樓上幾位不用太認真 12/01 00:10
14F:推 jay111101: 就只是準備國考到走火入魔,大家不要太驚訝 12/01 00:28
我一向討厭公務員,不會想去考
15F:噓 ryanpiggy: U大師 多念點書 12/01 20:10
※ 編輯: ultratimes (114.47.114.205), 12/02/2016 10:48: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