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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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[讨论] 刑法14条2项是否有存在的必要?
时间Wed Nov 30 16:04:25 2016
个人认为刑法14条2项其实和13条2项都很像
差别只在犯罪者的心态而已
13条2项:发生也无所谓啦 随便啦 发生就给他发生啊
14条2项:不会啦 没这麽衰啦 没那麽刚刚好啦 (其实心里还在冒冷汗吧...)
其实犯罪者都存在一个心态
心存侥幸
14条2项我甚至可以说,这条是心存侥幸条款
既然是可以预见到的事实,却用心存侥幸的心态认为不会发生
我认为是相当要不得的心态
但却仅仅和14条1项一样都仅论处过失?
心存侥幸,某方面来说其实甚至比故意犯还可恶不是吗?
http://i.imgur.com/Zz3Oz9K.jpg
应该废除14条2项
心存侥幸者直接论处13条2项即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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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CCWck: 我对14II的认知就是 "放心啦 我家的狗很乖不会咬人" 11/30 18:13
2F:推 TheMidnight: 天啊,你病得越来越重了 11/30 23:23
3F:→ TheMidnight: 学说中的重大争点,多看点书,别这样践踏他好吗 11/30 23:24
4F:→ TheMidnight: 学说见解众说纷纭,举例,黄荣坚采容任理论 11/30 23:25
5F:→ TheMidnight: 容任其发生为故意,反之为过失 11/30 23:25
6F:→ TheMidnight: 你看一下你写两种的心态,很明显就可以从容任区别 11/30 23:26
7F:→ TheMidnight: 拜托,不要只看法条,有巨人的肩膀利用一下好吗 11/30 23:26
8F:→ Ulster: 照您逻辑:红灯右转,超速,不打方向灯全部要论杀人未遂吗 11/30 23:45
有何不行?
因为你说的行为基本上也是故意的不是吗?
过失超速撞到人,论过失
但故意超速撞到人其实论故意也应该没啥问题
9F:推 cchna: u,我渐渐的懂你的反串了,加油好吗! 11/30 23:50
10F:→ tentaikanso: 从刑法不应设追诉期、应该对行为人认知外的行为处罚 12/01 00:00
11F:→ tentaikanso: 再到有认识过失/不确定故意的不区分...嗯,完全是反 12/01 00:01
12F:→ tentaikanso: 於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XD 12/01 00:01
13F:→ justicesword: 楼上几位不用太认真 12/01 00:10
14F:推 jay111101: 就只是准备国考到走火入魔,大家不要太惊讶 12/01 00:28
我一向讨厌公务员,不会想去考
15F:嘘 ryanpiggy: U大师 多念点书 12/01 20:10
※ 编辑: ultratimes (114.47.114.205), 12/02/2016 10:48: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