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jeff20092 (Natsuha夏葉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店家擅自丟棄拾獲遺忘物
時間Mon Nov 21 10:35:17 2016
各位好,小弟日前在臉書上面看到關於店家丟棄拾獲的錢包的文章
底下留言吵得轟轟烈烈,有人說店家沒有義務要保管,有人說應該要想辦法連絡失主
所以想來問問看諸位瞭解這方面法律的大大m(_ _)m
--
兩日前,一間經營電玩店的商家,在店裡的遊戲機上拾獲了一個皮夾
裡面應該有錢AND其他卡片,是有一定價值的
後來有人發現到,就將其交給櫃檯
但是店家的店長只過了一天沒有人自動來認領之後
就直接私自丟棄了
事情傳到臉書後便鬧得轟轟烈烈
匿名版上正方與反方的看法:
http://imgur.com/95uhdZm
http://imgur.com/VTVXWf3
當事人友人的說法:
http://imgur.com/qcPW51j
http://imgur.com/t5nH4Nm
--
想問幾個問題:
一、店家真的沒有保管並招領遺忘物的義務嗎?有的話,招領時間應該至少持續多久?
二、店家逕行丟棄客人遺忘的錢包,是否構成侵占罪?或是否構成毀棄損壞罪?
三、發現遺忘錢包並交給櫃檯的拾獲人,會不會有連帶的責任?
--
以上,感謝各位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9.14.20.198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479695722.A.992.html
1F:→ maniaque: 沒保管義務,但可以直接送到警察局去 11/21 10:38
※ 編輯: jeff20092 (119.14.20.198), 11/21/2016 10:39:04
2F:→ tentaikanso: 拾得遺失物應儘速送至警局非真正義務,就算店家將遺 11/21 14:40
3F:→ tentaikanso: 失物加以丟棄,也難認為有損害賠償請求的可能,毀損 11/21 14:41
4F:→ tentaikanso: 罪也不太容易成立...。 11/21 14:42
5F:→ depravity: 拾得遺失物應儘速送至警局是要合法所有的步驟非義務 XD 11/21 15:11
6F:推 KKyosuke: 無保管義務,丟棄也不是侵佔。但是…問題在於是不是真 11/21 17:58
7F:→ KKyosuke: 的丟棄了 11/21 17:58
8F:→ KKyosuke: 正常人不會丟錢。卡片或皮夾就難講了,常常撿,撿一堆 11/21 17:59
9F:→ KKyosuke: 的確可能扔掉 11/21 17:59
10F:推 KKyosuke: 然後,為啥有人認為會有保管義務?是有交保管費嗎 11/21 18:02
11F:→ KKyosuke: 交到警察局的話,警察局的確是有保管義務沒錯… 11/21 18:03
12F:→ KKyosuke: 如果這都有保管義務,那就不用租保險箱,都用遺失物不就 11/21 18:04
13F:→ KKyosuke: 得了 11/21 18:04
14F:→ saltlake: 假如丟的是人呢? 比方說帶小孩到賣場分散 小孩跑去跟 11/21 19:59
15F:→ saltlake: 店裡的服務台哭訴大人不見了 11/21 19:59
16F:→ a9301040: ... 11/21 20:27
17F:→ sindyevil: 人跟物可以比擬嗎? 11/21 20:44
18F:推 ultratimes: d大才是正解 11/21 21:36
19F:噓 louis5265: 先搞清楚"義務"是什麼吧 11/21 22:49
20F:→ saltlake: 人跟物不可比 爭點是小孩向店家求助 店家有義務接受嗎? 11/21 23:57
21F:→ saltlake: 路人見到小孩哭喊過來可以快走閃躲 但是一旦停下聽哭訴 11/21 23:58
22F:→ saltlake: 會否像路人跑去想救溺水者卻發現世仇人也轉身走 會有法 11/21 23:59
23F:→ saltlake: 律責任 11/21 23:59
24F:推 KKyosuke: 要有義務你要先有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在哪? 11/22 06:06
25F:→ KKyosuke: 看到溺水的是仇人轉身就走很難想像會有義務 11/22 06:07
26F:→ KKyosuke: 除非這個人本身就是該場所的救生員 11/22 06:07
27F:→ malemma: 從第二張圖...... 我想你應該知道自己錯在哪裡了 11/22 12:21
28F:推 KKyosuke: 第二張圖…請注意發言者頭像截圖,科科 11/22 19:03
29F:→ a9301040: 你應該先上網查查知識XD 11/22 20: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