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標題[閒聊] 為何刑法不追究犯人無法預期的責任?
時間Fri Nov 18 22:39:10 2016
依目前刑法
假如把人打傷,送醫途中救護車出車禍而死,或是住院後醫院火燒而死
打傷的人卻不用負他死亡的責任
但把人打傷,和他死亡,明顯就有前後因果關聯
雖然有些人會笑說,如果追訴下去會變成亞當夏娃說
但亞當夏娃說,其實是沒考慮到,合法的行為產生違法的結果
(例如,合法結婚生小孩,小孩長大後跑去犯罪)
這個當然不需要追究父母親,因為父母親是合法結婚生子
但如果並不是合法結婚生子,而是強暴的方式生子
未來小孩如果殺人放火,父親因為犯罪行為產生的後續效應
應該要負起連帶責任比較合理吧?
主要我認為刑法不該只遷就在客觀規則上打轉
而是應該要有著 "你就是別給我犯法" 的這種概念而存在
犯罪行為後,所產生的一切可預期和不可預期的結果,都應該由犯罪者承擔或共同承擔
就像前面說的 打傷人,傷者送醫時救護車車禍而死亡
因為沒有你把人家打傷(把人打傷本身是犯罪行為),他不可能送醫
當然後續後果你要全負責
刑法應該考慮到這種程度,更能嚇阻犯罪吧
當然,非犯法行為就不需要考慮
例如感冒傳染給同事,同事看病時醫院火燒而死
因為傳染感冒行為並不是違法行為,所以不用為了後續看病被火燒死負責
我認為加害者為後續任何結果負責,其實是很合理的
修法應該可以朝這方向進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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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TheMidnight: 許玉秀,犯罪階層體系及其方法論,春風煦日論壇 11/18 22:45
2F:→ TheMidnight: 我記得有上中下三篇,看完應該就能解決你問題 11/18 22:45
3F:→ TheMidnight: 我記得他還有一篇從股點不法罪責兩階段論一路講到現 11/18 22:46
4F:→ TheMidnight: 在的文章,刑法必讀吧 11/18 22:47
5F:→ a9301040: 樓上何必認真,我也覺得發廢文應該處鞭刑,刑法應該考慮 11/18 23:11
6F:→ a9301040: 到這種程度,更能嚇阻犯罪吧 11/18 23:11
7F:噓 forbit1989: 我無故打你一拳 你生氣的表示要去報警結果在過馬路的 11/18 23:49
8F:→ forbit1989: 時候被撞死了 算我的嗎? 11/18 23:49
9F:推 iscu: 樓上自重,要是他因為被噓文暴怒,剛巧跟家人起爭執 一怒之下 11/19 00:14
10F:→ iscu: 痛下殺手...這可能就要算你的了! 11/19 00:14
11F:→ forbit1989: 拜託不要吉我~ 11/19 00:35
12F:→ ultratimes: 噓文又不是犯法行為 11/19 01:18
13F:→ Ninelie: 226II也許算你說的情形 11/19 01:36
14F:噓 tentaikanso: 前面犯罪類型和構成要件該當還沒解決完,現在又來條 11/19 07:56
15F:→ tentaikanso: 件因果關係的問題,原PO是想幫大家複習刑總嗎? 11/19 07:56
16F:→ malemma: 我罵你兩句結果你衝出去給車撞,難道死了算我的? 11/19 08:49
17F:→ cchna: 我比較好奇的是這應該符合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,如果沒有 11/19 09:59
18F:→ cchna: 客歸限制的話。當然,嚇阻的是犯罪者還是一般人就難說了 11/19 09:59
19F:→ ultratimes: 推 226II都可以了,其他條當然也能比照 11/19 11:31
20F:噓 Ninelie: ......我是在提醒你去看批評。 11/19 12:22
21F:噓 ryanpiggy: ……閣下邏輯真好 11/19 16:34
22F:噓 tentaikanso: 刑法第226條好歹算能通過客觀歸責的檢驗,哪來對行為 11/19 23:00
23F:→ tentaikanso: 人所不能預見之事進行處罰? 11/19 23:00
24F:→ tentaikanso: 而且會問行為人不能預見為什麼不能處罰…恐怕還要看 11/19 23:00
25F:→ tentaikanso: 一下刑法目的與刑罰功能。 11/19 23: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