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過失犯有可能比故意犯還重?
時間Thu Nov 17 13:37:43 2016
假如有一個人患有血流不止病
只要受傷幾乎等於死亡
A 不知道他有這種病,只想傷害他,用美工刀劃他一刀
依照客觀歸責理論,即使他死了,A也只需要負傷害罪責任
因為他會死,是A完全無法預見的事實
除非A明知他有該病,而劃他一刀,才會構成殺人罪
結果A劃一刀的行為,只構成刑法277,僅三年以下,還告訴乃論
亦不構成傷害致死罪
因為傷害致死罪的成立條件必須是 先故意傷害 後過失致死
但一般人無法預期被害人會有這種病,因此沒有預料到有這種病也不會是A過失
B 也不知道有這種病,在賣場拆貨時不小心用美工刀割到他
之後導致他死亡
結果反而成立276條第二項 業務過失致死 五年以下
因為過失犯必須承擔到最後的結果
不像故意犯,只需承擔到他想故意的事
結果A 故意傷害,但在無法預見對方有特殊疾病下對方死亡,結果僅告訴乃論之傷害罪
B 業務過失致死 非告訴乃論
結論 B的罪還比A重? 有沒有道理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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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噓 d6626410: 過失跟故意的刑責要衡量當時的情況以及所犯何罪,而且 11/17 13:46
2F:→ d6626410: 成罪與否跟量刑輕重是兩回事,量刑輕重講白了就是57條過 11/17 13:46
3F:→ d6626410: 濾後的自由心證。 11/17 13:46
4F:噓 d6626410: 成罪與否則是看要件性,有責性,違法性。 11/17 13:50
5F:推 tentaikanso: 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刑責過重其實是有學者批評,特別是 11/17 14:14
6F:→ tentaikanso: 在醫療案件的部分。 不過原PO的例子不對...雖然加重 11/17 14:15
7F:→ tentaikanso: 結果犯的加重結果以有預見可能性為斷,但業務過失致 11/17 14:15
8F:→ tentaikanso: 死的過失,同樣要回歸刑法第14條第1項的應注意、能注 11/17 14:16
9F:→ tentaikanso: 意而不注意,或者說有客觀注意義務。但就甲的血流不 11/17 14:17
10F:→ tentaikanso: 止病...B是否能注意而有客觀注意義務?似乎可以爭執 11/17 14:18
11F:推 mm0107386: 抱歉,噓錯,補推。 11/17 14:40
12F:→ kaky: 比較的是故意傷害跟業務過失傷害的罪責一個3年一個5年以下 11/17 16:39
13F:噓 KKyosuke: 回去重念書,過失跟故意的差別在哪 11/17 19:03
14F:噓 jay111101: 等等…既然對死亡結果沒預見可能性,那B怎麼會有過失致 11/19 08:20
15F:→ jay111101: 死? 11/19 08: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