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ultratimes (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过失犯有可能比故意犯还重?
时间Thu Nov 17 13:37:43 2016
假如有一个人患有血流不止病
只要受伤几乎等於死亡
A 不知道他有这种病,只想伤害他,用美工刀划他一刀
依照客观归责理论,即使他死了,A也只需要负伤害罪责任
因为他会死,是A完全无法预见的事实
除非A明知他有该病,而划他一刀,才会构成杀人罪
结果A划一刀的行为,只构成刑法277,仅三年以下,还告诉乃论
亦不构成伤害致死罪
因为伤害致死罪的成立条件必须是 先故意伤害 後过失致死
但一般人无法预期被害人会有这种病,因此没有预料到有这种病也不会是A过失
B 也不知道有这种病,在卖场拆货时不小心用美工刀割到他
之後导致他死亡
结果反而成立276条第二项 业务过失致死 五年以下
因为过失犯必须承担到最後的结果
不像故意犯,只需承担到他想故意的事
结果A 故意伤害,但在无法预见对方有特殊疾病下对方死亡,结果仅告诉乃论之伤害罪
B 业务过失致死 非告诉乃论
结论 B的罪还比A重? 有没有道理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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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嘘 d6626410: 过失跟故意的刑责要衡量当时的情况以及所犯何罪,而且 11/17 13:46
2F:→ d6626410: 成罪与否跟量刑轻重是两回事,量刑轻重讲白了就是57条过 11/17 13:46
3F:→ d6626410: 滤後的自由心证。 11/17 13:46
4F:嘘 d6626410: 成罪与否则是看要件性,有责性,违法性。 11/17 13:50
5F:推 tentaikanso: 业务过失致死罪的刑责过重其实是有学者批评,特别是 11/17 14:14
6F:→ tentaikanso: 在医疗案件的部分。 不过原PO的例子不对...虽然加重 11/17 14:15
7F:→ tentaikanso: 结果犯的加重结果以有预见可能性为断,但业务过失致 11/17 14:15
8F:→ tentaikanso: 死的过失,同样要回归刑法第14条第1项的应注意、能注 11/17 14:16
9F:→ tentaikanso: 意而不注意,或者说有客观注意义务。但就甲的血流不 11/17 14:17
10F:→ tentaikanso: 止病...B是否能注意而有客观注意义务?似乎可以争执 11/17 14:18
11F:推 mm0107386: 抱歉,嘘错,补推。 11/17 14:40
12F:→ kaky: 比较的是故意伤害跟业务过失伤害的罪责一个3年一个5年以下 11/17 16:39
13F:嘘 KKyosuke: 回去重念书,过失跟故意的差别在哪 11/17 19:03
14F:嘘 jay111101: 等等…既然对死亡结果没预见可能性,那B怎麽会有过失致 11/19 08:20
15F:→ jay111101: 死? 11/19 08: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