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kiwi482 (ㄎㄎ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車禍擦撞-小轎車對機車
時間Mon Nov 14 22:49:11 2016
上週家人行經辛亥路二段,在建國高架橋旁邊有一個Y字形的交叉口,為三線道
我方是小轎車,要往Y字形的右邊(靠台大社科院)
他方是機車,要往Y字形的左方
一開始我方行駛在中間線道,要切到右道,但未打方向燈
他方一開始行駛在最右線道,要往左切,似乎也未打方向燈
結果機車擦撞到我方小轎車的右後方(右後座車門再靠車尾一點)
當下機車騎士(約60歲男子)左臉頰、左手臂、腿部擦傷
有馬上報警,救護車也有來
但是騎士拒絕去醫院所以沒上救護車
後來接到騎士家屬電話,要求7000元賠償
其中機車修理費2000多(這部分家人接受沒有異議)
剩餘費用包含工作通勤不便、皮肉痛精神賠償
目前家裡的看法是如果7000能解決且不會開罰單那就直接以這價碼和解
若還是需要收罰單,則要求把價碼壓低
但詢問了警察局和交通隊,對於罰金的說法並不一致
因此想詢問版上大大
若在7天內和解是否可不必收罰單
以及各位對於7000元賠償的看法如何
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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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jimmy8069: 算便宜了,記得和解上要寫不追遡民事與刑事告訴 11/14 23:09
2F:推 LAAPujols: 擦傷都是幾十萬在索賠不然就告刑事的 7000是遇到大好人 11/14 23:43
3F:→ afflect: 看內文敘述法規上你一定站不住腳 7千超級便宜 11/14 23:49
4F:→ justicesword: 罰單?如果是行政罰跟你們有無和解無關,只要求七千 11/14 23:57
5F:→ justicesword: 元的話,就和解吧,過失傷害去開庭成本一定比這個 11/14 23:57
6F:→ justicesword: 高。除非妳方完全無肇事責任,但是不太可能。 11/14 23:57
7F:→ justicesword: 另外就是告訴權放棄之約定無效,和解書寫了還是可以 11/14 23:58
8F:→ justicesword: 告。 11/14 23:58
9F:→ justicesword: 七千真的便宜,我開庭有遇到就是一個車禍小擦傷,告 11/15 00:00
10F:→ justicesword: 過失傷害要求七萬還打到高等法院來。 11/15 00:00
11F:→ tentaikanso: 和解跟罰單是兩碼子事,和解是對方未來會不會就其損 11/15 01:44
12F:→ tentaikanso: 害以訴訟追討的問題,罰單則是警方認定有無違反交通 11/15 01:44
13F:→ tentaikanso: 規則的結論,沒有什麼七天之內和解不收罰單的。 11/15 01:45
14F:→ tentaikanso: 以車禍案件來說,雖然不是都如上面所說幾十萬索賠, 11/15 01:47
15F:→ tentaikanso: 但7000元和解的確是非常低的金額。 11/15 01:47
16F:→ tentaikanso: 至於放棄告訴權約定要區分,民事告訴權可預先放棄, 11/15 01:48
17F:→ tentaikanso: 刑事告訴權則不得事先放棄,不過有簽和解書的話,縱 11/15 01:49
18F:→ tentaikanso: 使對方提告,提出和解書面給檢方,有相當機會能不起 11/15 01:49
19F:→ tentaikanso: 訴處分。 11/15 01:50
20F:→ maniaque: 七千真的很便宜,因為本件事故,從文字來看雙方都有錯 11/15 08:48
21F:→ maniaque: 但是你沒傷他有傷,他多一條刑事可以告你,這樣還要看嗎? 11/15 08:48
22F:→ maniaque: 聰明一天,還不如跟對方談一談,不要七千,包個六千六和解 11/15 08:49
23F:→ maniaque: 而對方其實開七千真的沒有獅子開口 11/15 08:49
24F:→ maniaque: 和解和解 ,雙方要和才有解 11/15 08:50
25F:→ maniaque: 六千六吉數,對方聽了搞不好更滿意 11/15 08:50
26F:→ maniaque: 還要 care 罰單?真的是 呆 11/15 08:50
27F:推 LAAPujols: 可以去查新聞 以為沒事騎走,結果被告肇事逃逸 ,索賠 11/15 10:08
28F:→ LAAPujols: 「800萬」 11/15 10:08
29F:→ LAAPujols: 擦傷而已噢 11/15 10:08
30F:→ yuusnow: 七千真是佛心來著。 我的話會先多開一個零。 11/15 13:38
31F:→ tentaikanso: 不要看新聞講法律,一個案件不代「其他都是這樣」。 11/15 14:19
32F:→ tentaikanso: 更別說索賠求償跟實際判賠完全不一樣,實務上多得是 11/15 14:21
33F:→ tentaikanso: 獅子大開口最後被法院打臉的。 11/15 14:21
34F:推 wsx1983: 我會立馬和解 11/17 16: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