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rscerate (澈毛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校內懸掛彩虹旗
時間Sun Nov 13 17:10:16 2016
不久前本校的平權社團申請懸掛彩虹旗
第一線的組員(社團對話窗口)許可
但上級的組長(反同人士,曾在課堂上公開說:同志可以被尊重但不要立法保障等等)駁回
目前不曉得具體駁回理由(本人為學生代表,但非該社團成員)
但這樣是否涉及妨礙言論自由與意見表述自由?
若校方以去年之懸掛未申請(去年該社先斬後奏)為理由,是否需要行政上有明文規訂?
還是主管單位本就可以決定是否許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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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arscerate (114.42.229.92), 11/13/2016 17:50:40
1F:→ ewings: 大學自治,規章隨它定 11/13 18:05
2F:→ jungle01: 大學自治 不涉及身份變更 11/13 21:44
3F:→ Afun2009: 要走校內救濟。 11/13 22:33
4F:→ tentaikanso: 校方必須提出在張貼(事發)之前的規定,不能僅因某位 11/13 23:10
5F:→ tentaikanso: 組長或上級的決定而否准,除非有規定賦予其裁量權。 11/13 23:10
6F:→ tentaikanso: 然後大法官早就更新見解了,大學內即使不涉及身分變 11/13 23:11
7F:→ tentaikanso: 更或受教權侵害的事項,亦可以外部救濟,釋字第684號 11/13 23:12
8F:→ tentaikanso: 意旨參照。 11/13 23:12
9F:推 jaannddyy: 特別權利關係早已過時 11/14 00:30
10F:→ a9301040: 申訴然後行政訴訟,如果你有時間去弄的話 11/14 00:54
11F:→ arscerate: 感謝各位大大提供 11/14 17: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