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rscerate (澈毛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校内悬挂彩虹旗
时间Sun Nov 13 17:10:16 2016
不久前本校的平权社团申请悬挂彩虹旗
第一线的组员(社团对话窗口)许可
但上级的组长(反同人士,曾在课堂上公开说:同志可以被尊重但不要立法保障等等)驳回
目前不晓得具体驳回理由(本人为学生代表,但非该社团成员)
但这样是否涉及妨碍言论自由与意见表述自由?
若校方以去年之悬挂未申请(去年该社先斩後奏)为理由,是否需要行政上有明文规订?
还是主管单位本就可以决定是否许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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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编辑: arscerate (114.42.229.92), 11/13/2016 17:50:40
1F:→ ewings: 大学自治,规章随它定 11/13 18:05
2F:→ jungle01: 大学自治 不涉及身份变更 11/13 21:44
3F:→ Afun2009: 要走校内救济。 11/13 22:33
4F:→ tentaikanso: 校方必须提出在张贴(事发)之前的规定,不能仅因某位 11/13 23:10
5F:→ tentaikanso: 组长或上级的决定而否准,除非有规定赋予其裁量权。 11/13 23:10
6F:→ tentaikanso: 然後大法官早就更新见解了,大学内即使不涉及身分变 11/13 23:11
7F:→ tentaikanso: 更或受教权侵害的事项,亦可以外部救济,释字第684号 11/13 23:12
8F:→ tentaikanso: 意旨参照。 11/13 23:12
9F:推 jaannddyy: 特别权利关系早已过时 11/14 00:30
10F:→ a9301040: 申诉然後行政诉讼,如果你有时间去弄的话 11/14 00:54
11F:→ arscerate: 感谢各位大大提供 11/14 17: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