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GAMOVA (4號位超手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在開檢查庭時被被告亂罵
時間Wed Nov 9 19:50:31 2016
對方用粗話問候
外加罵騙子
這樣可以事後遞訴狀到地檢署再告妨礙名譽嗎
先謝謝回答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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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Lailungsheng: 證據?當場沒找警察? 11/09 20:05
2F:→ GAMOVA: 在庭上有錄音 11/09 20:16
3F:噓 Lailungsheng: ……為何不直接告?哪裡有問題? 11/09 20:17
4F:→ a9301040: 粗話如果是三字經之類的,就公然侮辱(檢+書記工達三人 11/09 21:06
5F:→ tentaikanso: 偵察庭基本上為不公開,是否符合公然要件恐怕有問題 11/09 21:18
6F:推 banana321: 還有法警在 11/09 22:15
7F:推 jaannddyy: 偵查不公開 11/09 22:16
8F:推 bear58: 得不特定多數人或"特定多數人知悉,跟偵查不公開沒關係吧 11/09 22:47
9F:→ bear58: ? 11/09 22:47
10F:→ tentaikanso: 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,但並沒有說一定 11/09 23:00
11F:→ tentaikanso: 要多少人,而是以該情境得否合於「公然」這樣的性質 11/09 23:01
12F:→ tentaikanso: 偵察庭雖然有法警、書記官與檢察官在,但其整體程序 11/09 23:02
13F:→ tentaikanso: 受到偵察不公開的拘束,其中的資訊與內容不能也不應 11/09 23:03
14F:→ tentaikanso: 隨意洩漏,相關人員也有保密義務...是否為公然是可以 11/09 23:04
15F:→ tentaikanso: 爭執的。 11/09 23:04
16F:→ a9301040: 老實說,我覺得跟公不公開沒有關係 11/09 23:26
17F:→ a9301040: 原因很簡單,你在檢察庭上罵檢察官就知道 11/09 23:27
18F:推 jaannddyy: 偵查庭就好像警察約談你一樣,我不認為是公然 11/09 23:27
19F:→ a9301040: 另外,如果不公開就不構成公然侮辱,那公司營業秘密會議 11/09 23:28
20F:→ a9301040: 老闆可以罵你三字經嗎?很多事情都不公開,但還是公然 11/09 23:28
21F:→ jaannddyy: 誰會沒事罵與起訴關的人,這例子舉的很差 11/09 23:28
22F:→ a9301040: 因為多數人共見共聞,就足以侵害名譽法益 11/09 23:28
23F:→ a9301040: 一堆人罵檢察官QQ連丟鞋子都有... 11/09 23:29
24F:→ jaannddyy: 當然不行啊 但與罪責成立是兩回事好嗎 11/09 23:29
25F:→ a9301040: 不過確實不少判決認為偵查庭會不構成公然侮辱 11/09 23:32
26F:→ a9301040: 但如果具體指摘,又有機會可以成利妨礙名譽 11/09 23:38
27F:噓 tentaikanso: 樓上到底在說什麼?妨害名譽是罪章名稱,底下就兩種 11/09 23:45
28F:→ tentaikanso: 犯罪類型: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,前者要公然,後者要 11/09 23:45
29F:→ tentaikanso: 有散布意圖,基本上都是以被害人名譽有可能在多數人 11/09 23:47
30F:→ tentaikanso: 情況下受到損害為要件。 11/09 23:47
31F:→ tentaikanso: 至於你舉例的公司內會議(或現在比較流行的LINE群組) 11/09 23:48
32F:→ tentaikanso: 即使不對外公開,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人在內,故實務解 11/09 23:49
33F:→ tentaikanso: 釋上認為還是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。 但相對於會 11/09 23:49
34F:→ tentaikanso: 議,偵察庭的參與人數顯然較少,且負有保密義務,偵 11/09 23:50
35F:→ tentaikanso: 察庭內的狀況也不大可能外流,才會說偵察庭內的行為 11/09 23:51
36F:→ tentaikanso: 是否公然可以討論。 11/09 23:52
37F:→ tentaikanso: 至於你說一堆人罵檢察官有罪,那有可能是成立妨害公 11/09 23:52
38F:→ tentaikanso: 務罪或是侮辱公署罪,要件又不一樣...。 11/09 23:53
39F:→ justicesword: 偵查庭基於偵查不公開,不該當公然要件,許多實務判 11/10 00:00
40F:→ justicesword: 決皆有此看法。不過公然侮辱本身就欠缺刑罰的必要 11/10 00:00
41F:→ justicesword: 性,但這是另話。 11/10 00:00
42F:→ justicesword: 可以說,公然侮辱就是一門運氣和技術交織而成的談 11/10 00:02
43F:→ justicesword: 話藝術。 11/10 00:02
44F:推 banana321: 偵查庭的內容真的不能與家人朋友討論嗎? 11/10 07:03
45F:→ a9301040: *我知道實務多數見解,不就寫在上面了 11/10 11:13
46F:→ a9301040: 不能有自己見解嗎XD,難道法匠?看對法益侵害認知範圍 11/10 11:14
47F:→ a9301040: 公然侮辱的可罰性確實也是可以探討的,說話真的是藝術QQ 11/10 11:15
48F:→ a9301040: 然後原PO要破解實務見解也很簡單,你只要出偵查庭 11/10 11:17
49F:→ a9301040: 你就在錄音狀況下,問對方:你剛剛說啥麼,沒聽清楚 11/10 11:17
50F:→ a9301040: 會罵人的,通常會重複一次 11/10 11:18
51F:推 tentaikanso: 實務見解就代表是實務最常採取/接受的標準。要以少數 11/10 11:24
52F:→ tentaikanso: 說甚至兄弟獨創之見解來回答實際訴訟問題或說服他人 11/10 11:25
53F:→ maniaque: 九品芝麻官? 11/10 11:26
54F:→ tentaikanso: ,起碼要提出足夠的理由,而不是連法律架構都說錯。 11/10 11:26
55F:→ tentaikanso: 偵查庭是否為公然/公開這跟法益侵害無關,而是對客觀 11/10 11:27
56F:→ tentaikanso: 構成要件的解釋,實務見解就是認為偵查不公開,偵查 11/10 11:28
57F:→ tentaikanso: 庭的環境並非公然,你叫對方再重複個十次,也不該當 11/10 11:28
58F:→ tentaikanso: 客觀要件。 11/10 11:29
59F:→ a9301040: 「出偵查庭」XD看懂就看懂,看不懂我也沒辦法,如果真 11/10 12:43
60F:→ a9301040: 的要談實務,也很多判決 11/10 12:43
61F:→ tentaikanso: 人家問偵查庭中。 出偵查庭叫人再說一次,極有可能會 11/10 17:41
62F:→ tentaikanso: 變成當事人同意或是欠缺侮辱之故意...。 11/10 17:42
63F:→ tentaikanso: 拿得出判決還請指教。 11/10 17:43
64F:推 T50: 門忘記關的話,可以試試 11/11 00:13
65F:→ wallachia: 不是三人就達成公然侮辱嗎 11/11 18: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