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nazo (地頭蛇蛇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關於添附的一個Bug
時間Thu Oct 27 17:06:52 2016
各位學長學姐大家好
想請問一下,民法811條規定:『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,不動產所有人,取得動產所有權。』
乍看之下好像很順,但是動產既然已經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,根據一物一權主義,動產所有權已經消滅了,不動產所有人,又怎麼有辦法取得動產所有權?
請問各位大大,這是立法者的bug嗎?印象中好像游進發老師有提出類似見解(還是沒有),適用上沒什麼問題,就只是邏輯上面想不通而已,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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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KKyosuke: 文字說明問題而已,實務跟學說都做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 10/27 18:00
2F:→ KKyosuke: 物之所有權的解釋。不用著墨過多… 10/27 18:00
3F:推 TheMidnight: 實務是萬能的 10/27 18:07
4F:→ kaky: 他沒有先取得動產所有權又怎麼能只剩下一權.... 10/28 11:36
5F:→ kaky: 否則動產所有人有動產所有權但是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整個所有權 10/28 11:37
6F:→ kaky: 會變成兩權... 10/28 11:37
7F:→ a9301040: 法條文義有點問題,不過不影響啦 10/28 12:19
8F:→ a9301040: 動產因附合可作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的情況下,不動產所有 10/28 12:21
9F:→ a9301040: 人取得動產所有權,但其實變成成分就沒有所有權 10/28 12: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