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nazo (地头蛇蛇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关於添附的一个Bug
时间Thu Oct 27 17:06:52 2016
各位学长学姐大家好
想请问一下,民法811条规定:『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,不动产所有人,取得动产所有权。』
乍看之下好像很顺,但是动产既然已经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,根据一物一权主义,动产所有权已经消灭了,不动产所有人,又怎麽有办法取得动产所有权?
请问各位大大,这是立法者的bug吗?印象中好像游进发老师有提出类似见解(还是没有),适用上没什麽问题,就只是逻辑上面想不通而已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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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KKyosuke: 文字说明问题而已,实务跟学说都做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 10/27 18:00
2F:→ KKyosuke: 物之所有权的解释。不用着墨过多… 10/27 18:00
3F:推 TheMidnight: 实务是万能的 10/27 18:07
4F:→ kaky: 他没有先取得动产所有权又怎麽能只剩下一权.... 10/28 11:36
5F:→ kaky: 否则动产所有人有动产所有权但是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整个所有权 10/28 11:37
6F:→ kaky: 会变成两权... 10/28 11:37
7F:→ a9301040: 法条文义有点问题,不过不影响啦 10/28 12:19
8F:→ a9301040: 动产因附合可作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的情况下,不动产所有 10/28 12:21
9F:→ a9301040: 人取得动产所有权,但其实变成成分就没有所有权 10/28 12: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