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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莫名其妙收到刑事傳票, 我是「被告」,案件 妨礙名譽, 10月應到處所為嘉義地方法院 偵查庭/詢問室。 這封傳票是警察通知到警察局去領的, 後來又發現信箱底部(要用鑰匙開才會發現裡面有信)還有一封是通知9月開庭的, 變成我已經有一次不到的記錄了。 想問: 一、 這麼重要的東西為什麼不用掛號? 不用掛號為什麼也沒有電話提醒之類的? 如果像這種情況,該地址無人居住或其他原因沒收到信, 導致未出席被拘題我不就很衰? 二、 為什麼我不用先做筆錄直接開庭? 三、 我住在台中, 近日也不曾到嘉義與人發生任何口角、衝突, 能想到的可能是網路留言產生誤解, 為什麼我要配合告訴人非得到嘉義一趟? (上禮拜有寄聲請要求移轉管轄沒有用) 四、 若此案件如果真的是我想到的網路留言事件, 由於我的留言非指名道姓,不太可能告成。 若最後結果不起訴, 我可以反告告訴人誣告?濫告?或其他罪名? 因為我那天原本剛好有重要的面試, (我問過 面試不為請假的正當理由) 現在因為這麼一搞沒辦法去實在很生氣。 --


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75.183.8.90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477446141.A.2A3.html ※ 編輯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09:45:26 ※ 編輯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09:59:57
1F:推 Lailungsheng: 不重要啦,重要的直接抓了 10/26 10:18
2F:推 LAAPujols: 請問你有印象是在哪裡罵人嗎? 如果不起訴應該可以反告 10/26 12:13
3F:→ LAAPujols: 妨害名譽還有誣告,還有民事求償 10/26 12:13
是在ptt噓文「神經病」,當時有其他版友提醒小心被告,所以有印象。 有問過朋友有關誣告,但是他說妨礙名譽不需證據人人可提告,所以也很難成立。 ※ 編輯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3:53:55
4F:推 LAAPujols: 你有清楚地說 xxx(id)神經病嗎? 如果只有神經病三個 10/26 14:06
5F:→ LAAPujols: 字也很難成立 10/26 14:06
沒有指名喔~就神經病三個字而已, 所以才想說如果最後不起訴我可以怎麼做 ※ 編輯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4:28:35
6F:→ hebeisme5566: 誣告很難告的成.......... 10/26 14:47
7F:→ hebeisme5566: 你看能不能轉到台中法院 可以少跑到嘉義 10/26 14:48
上禮拜寄聲請狀申請移轉管轄,今天打電話去詢問, 被一個態度很差的人員(應該不是書記官也不是檢察官)拒絕了。 google文章提到有針對司法人員的意見調查表, 不知道那天是不是可以順便填寫一下意見。 ※ 編輯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4:58:25
8F:→ hebeisme5566: 可能你第一次沒到的關係 猜的 10/26 14:59
9F:→ a9301040: 不能怎做,不成立妨礙名譽不一定構成誣告 10/26 15:07
※ 編輯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5:08:22
10F:→ a9301040: 畢竟你留下神經病...這是事實吧?那就不會成立誣告 10/26 15:08
若像L大說的,民事求償可行嗎? ※ 編輯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5:10:17
11F:→ a9301040: 他可以跟你民事求償勝率比較高,你跟他不太可能 10/26 15:16
12F:→ a9301040: 沒有指名誰不代表不是侵權行為,別搞笑了 10/26 15:17
13F:→ a9301040: 你跑去檢察官面前,罵他神經病,你跟他說我又沒指名你 10/26 15:18
14F:→ a9301040: 你就知道結果了,實體空間跟虛擬空間一樣,在他人文章下 10/26 15:18
15F:→ a9301040: 言跟在面前罵人,都差不多,只是成不成立刑事犯罪有點 10/26 15:19
16F:→ a9301040: 模糊空間 10/26 15:19
我猜想的事件是這樣的, 原PO的文章大意是,他要養一隻很兇的寵物咬那個偷拍他裸照的人, 我在下面噓文寫「神經病真多」, 不能確定我指的是原PO或是那個拍他裸照的人吧? 又或者兩者都不是,只是剛看完新聞有感而發而已。 你舉的例子好像不適用
17F:→ wuii0306: 你理虧 乖乖和解 end 10/26 15:26
我不覺得起訴會成立,所以沒有要乖乖和解的意思,謝謝你的建議 ※ 編輯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5:33:30
18F:推 LAAPujols: 覺得a大的標準有點嚴,如果是這樣,那ptt使用者大概超 10/26 15:49
19F:→ LAAPujols: 過80%都會被告並且定罪。我認為不會有刑事責任,民事 10/26 15:49
20F:→ LAAPujols: 的話如果你有空就慢慢跟他耗,沒空付錢了事 10/26 15:49
21F:推 LAAPujols: 沒指名道姓就不構成「特定人」 10/26 15:51
22F:推 flyiii: 樓上以為當初廢死大教授怎麼搞到這麼多人和解的 ? 10/26 16:21
23F:→ flyiii: 沒指名道姓不代表不構成特定人,因此他提告理由充分 10/26 16:22
24F:→ maniaque: 總覺得...講那麼多,辯解那麼多,就到檢察署上上課吧 10/27 11:41
25F:→ justicesword: 公然侮辱本來就不要求指名道姓,公然侮辱可能成立, 10/27 13:11
26F:→ justicesword: 誣告不成立。 10/27 13:11
27F:→ justicesword: 首先,犯罪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,犯罪地分為犯罪行 10/27 14:00
28F:→ justicesword: 為地和犯罪結果地。網路犯罪結果地很有可能被認定 10/27 14:00
29F:→ justicesword: 為原告的收受訊息電腦設備所在地。再者,刑訴管轄 10/27 14:00
30F:→ justicesword: 部分規定以被告住居所定法院管轄,限制的是法院管 10/27 14:00
31F:→ justicesword: 轄權,不是檢察署。縱使刑訴250規定檢察官應該移轉 10/27 14:00
32F:→ justicesword: 管轄,但是這是檢察內部事務分配的問題。基於檢察一 10/27 14:00
33F:→ justicesword: 體原則,縱使不遵守管轄檢察官之偵查行為亦有效力。 10/27 14:00
34F:→ justicesword: 另外根據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第3條,以 10/27 14:00
35F:→ justicesword: 被告住居所為由聲請管轄移轉,是不予准許。 10/27 14:00
36F:→ justicesword: 偵查庭就是在做偵查筆錄。 10/27 14:09
37F:推 season002: 如你所說的話,我覺得起訴機會太小,又沒前言後語,你 10/29 17:53
38F:→ season002: 可以說偷拍裸照的是神經病、五樓是神經病、樓下是神經 10/29 17:54
39F:→ season002: 病啊,呵呵 10/29 17:54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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