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camrychou (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收到刑事传票处理问题
时间Wed Oct 26 09:42:16 2016
前阵子莫名其妙收到刑事传票,
我是「被告」,案件 妨碍名誉,
10月应到处所为嘉义地方法院 侦查庭/询问室。
这封传票是警察通知到警察局去领的,
後来又发现信箱底部(要用钥匙开才会发现里面有信)还有一封是通知9月开庭的,
变成我已经有一次不到的记录了。
想问:
一、
这麽重要的东西为什麽不用挂号?
不用挂号为什麽也没有电话提醒之类的?
如果像这种情况,该地址无人居住或其他原因没收到信,
导致未出席被拘题我不就很衰?
二、
为什麽我不用先做笔录直接开庭?
三、
我住在台中,
近日也不曾到嘉义与人发生任何口角、冲突,
能想到的可能是网路留言产生误解,
为什麽我要配合告诉人非得到嘉义一趟?
(上礼拜有寄声请要求移转管辖没有用)
四、
若此案件如果真的是我想到的网路留言事件,
由於我的留言非指名道姓,不太可能告成。
若最後结果不起诉,
我可以反告告诉人诬告?滥告?或其他罪名?
因为我那天原本刚好有重要的面试,
(我问过 面试不为请假的正当理由)
现在因为这麽一搞没办法去实在很生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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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175.183.8.90
※ 文章网址: https://webptt.com/cn.aspx?n=bbs/LAW/M.1477446141.A.2A3.html
※ 编辑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09:45:26
※ 编辑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09:59:57
1F:推 Lailungsheng: 不重要啦,重要的直接抓了 10/26 10:18
2F:推 LAAPujols: 请问你有印象是在哪里骂人吗? 如果不起诉应该可以反告 10/26 12:13
3F:→ LAAPujols: 妨害名誉还有诬告,还有民事求偿 10/26 12:13
是在ptt嘘文「神经病」,当时有其他版友提醒小心被告,所以有印象。
有问过朋友有关诬告,但是他说妨碍名誉不需证据人人可提告,所以也很难成立。
※ 编辑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3:53:55
4F:推 LAAPujols: 你有清楚地说 xxx(id)神经病吗? 如果只有神经病三个 10/26 14:06
5F:→ LAAPujols: 字也很难成立 10/26 14:06
没有指名喔~就神经病三个字而已,
所以才想说如果最後不起诉我可以怎麽做
※ 编辑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4:28:35
6F:→ hebeisme5566: 诬告很难告的成.......... 10/26 14:47
7F:→ hebeisme5566: 你看能不能转到台中法院 可以少跑到嘉义 10/26 14:48
上礼拜寄声请状申请移转管辖,今天打电话去询问,
被一个态度很差的人员(应该不是书记官也不是检察官)拒绝了。
google文章提到有针对司法人员的意见调查表,
不知道那天是不是可以顺便填写一下意见。
※ 编辑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4:58:25
8F:→ hebeisme5566: 可能你第一次没到的关系 猜的 10/26 14:59
9F:→ a9301040: 不能怎做,不成立妨碍名誉不一定构成诬告 10/26 15:07
※ 编辑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5:08:22
10F:→ a9301040: 毕竟你留下神经病...这是事实吧?那就不会成立诬告 10/26 15:08
若像L大说的,民事求偿可行吗?
※ 编辑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5:10:17
11F:→ a9301040: 他可以跟你民事求偿胜率比较高,你跟他不太可能 10/26 15:16
12F:→ a9301040: 没有指名谁不代表不是侵权行为,别搞笑了 10/26 15:17
13F:→ a9301040: 你跑去检察官面前,骂他神经病,你跟他说我又没指名你 10/26 15:18
14F:→ a9301040: 你就知道结果了,实体空间跟虚拟空间一样,在他人文章下 10/26 15:18
15F:→ a9301040: 言跟在面前骂人,都差不多,只是成不成立刑事犯罪有点 10/26 15:19
16F:→ a9301040: 模糊空间 10/26 15:19
我猜想的事件是这样的,
原PO的文章大意是,他要养一只很凶的宠物咬那个偷拍他裸照的人,
我在下面嘘文写「神经病真多」,
不能确定我指的是原PO或是那个拍他裸照的人吧?
又或者两者都不是,只是刚看完新闻有感而发而已。
你举的例子好像不适用
17F:→ wuii0306: 你理亏 乖乖和解 end 10/26 15:26
我不觉得起诉会成立,所以没有要乖乖和解的意思,谢谢你的建议
※ 编辑: camrychou (175.183.8.90), 10/26/2016 15:33:30
18F:推 LAAPujols: 觉得a大的标准有点严,如果是这样,那ptt使用者大概超 10/26 15:49
19F:→ LAAPujols: 过80%都会被告并且定罪。我认为不会有刑事责任,民事 10/26 15:49
20F:→ LAAPujols: 的话如果你有空就慢慢跟他耗,没空付钱了事 10/26 15:49
21F:推 LAAPujols: 没指名道姓就不构成「特定人」 10/26 15:51
22F:推 flyiii: 楼上以为当初废死大教授怎麽搞到这麽多人和解的 ? 10/26 16:21
23F:→ flyiii: 没指名道姓不代表不构成特定人,因此他提告理由充分 10/26 16:22
24F:→ maniaque: 总觉得...讲那麽多,辩解那麽多,就到检察署上上课吧 10/27 11:41
25F:→ justicesword: 公然侮辱本来就不要求指名道姓,公然侮辱可能成立, 10/27 13:11
26F:→ justicesword: 诬告不成立。 10/27 13:11
27F:→ justicesword: 首先,犯罪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,犯罪地分为犯罪行 10/27 14:00
28F:→ justicesword: 为地和犯罪结果地。网路犯罪结果地很有可能被认定 10/27 14:00
29F:→ justicesword: 为原告的收受讯息电脑设备所在地。再者,刑诉管辖 10/27 14:00
30F:→ justicesword: 部分规定以被告住居所定法院管辖,限制的是法院管 10/27 14:00
31F:→ justicesword: 辖权,不是检察署。纵使刑诉250规定检察官应该移转 10/27 14:00
32F:→ justicesword: 管辖,但是这是检察内部事务分配的问题。基於检察一 10/27 14:00
33F:→ justicesword: 体原则,纵使不遵守管辖检察官之侦查行为亦有效力。 10/27 14:00
34F:→ justicesword: 另外根据审核移转管辖案件应行注意事项」第3条,以 10/27 14:00
35F:→ justicesword: 被告住居所为由声请管辖移转,是不予准许。 10/27 14:00
36F:→ justicesword: 侦查庭就是在做侦查笔录。 10/27 14:09
37F:推 season002: 如你所说的话,我觉得起诉机会太小,又没前言後语,你 10/29 17:53
38F:→ season002: 可以说偷拍裸照的是神经病、五楼是神经病、楼下是神经 10/29 17:54
39F:→ season002: 病啊,呵呵 10/29 17: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