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jb10315 (小高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請問開庭的地點不是以被告為主嗎?
時間Mon Oct 17 20:49:13 2016
請問各位大大 小弟的家人被人控告詐欺
但是從到警局偵查開始 到現在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刑事檢察署傳票了
都是原告的戶籍地為主(台北)!?
1.請問不是該以被告戶籍地為主嗎?
2.偵查時有問過地點問題但說要等開庭時才能申請換地點?請問要如何申請?
要用陳報狀還是申請指定管轄狀?
3.偵查時警員說如果要反告誣告要等本詐欺案不成立時才能反告 請問是這樣嗎?
麻煩各位神人解答了 不然這樣舟車勞頓已經影響到日常生活了
謝謝 感激不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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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tentaikanso: 以原就被是民事訴訟。刑事訴訟當中犯罪地、被告住居 10/17 20:57
2F:→ tentaikanso: 所跟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。 如果事件是在台北地院轄 10/17 20:57
3F:→ tentaikanso: 區內發生,在台北地檢/地院內偵查審理是可以的。 10/17 20:58
4F:→ jb10315: 我家人與原告的買賣糾紛是在網路上 但商品是在苗栗 10/17 21:39
5F:→ jb10315: 請問這樣應該以何地為主呢?謝謝 10/17 21:40
6F:→ a9301040: 具狀聲請移轉回被告所在地法院 10/17 22:07
7F:→ jb10315: 請問大大具狀申請是要用什麼狀呢? 10/17 23:15
8F:→ tentaikanso: 聲請移轉管轄狀 10/17 23:23
9F:→ jb10315: 謝謝大大 我有站內信問您細節 10/17 23: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