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jb10315 (小高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请问开庭的地点不是以被告为主吗?
时间Mon Oct 17 20:49:13 2016
请问各位大大 小弟的家人被人控告诈欺
但是从到警局侦查开始 到现在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刑事检察署传票了
都是原告的户籍地为主(台北)!?
1.请问不是该以被告户籍地为主吗?
2.侦查时有问过地点问题但说要等开庭时才能申请换地点?请问要如何申请?
要用陈报状还是申请指定管辖状?
3.侦查时警员说如果要反告诬告要等本诈欺案不成立时才能反告 请问是这样吗?
麻烦各位神人解答了 不然这样舟车劳顿已经影响到日常生活了
谢谢 感激不尽
--
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125.230.139.9
※ 文章网址: https://webptt.com/cn.aspx?n=bbs/LAW/M.1476708558.A.8F2.html
1F:→ tentaikanso: 以原就被是民事诉讼。刑事诉讼当中犯罪地、被告住居 10/17 20:57
2F:→ tentaikanso: 所跟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。 如果事件是在台北地院辖 10/17 20:57
3F:→ tentaikanso: 区内发生,在台北地检/地院内侦查审理是可以的。 10/17 20:58
4F:→ jb10315: 我家人与原告的买卖纠纷是在网路上 但商品是在苗栗 10/17 21:39
5F:→ jb10315: 请问这样应该以何地为主呢?谢谢 10/17 21:40
6F:→ a9301040: 具状声请移转回被告所在地法院 10/17 22:07
7F:→ jb10315: 请问大大具状申请是要用什麽状呢? 10/17 23:15
8F:→ tentaikanso: 声请移转管辖状 10/17 23:23
9F:→ jb10315: 谢谢大大 我有站内信问您细节 10/17 23: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