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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~ 簡單敘述案情 老爹跟被害是同事關係 某日同事不知因何原因出言辱罵 老爹一時激憤出手打了對方頭部 對方事後去驗傷有挫傷 於是提起告訴 因對方提出五萬元要求和解 老爹不願 因此進入司法程序 今日受到起訴書 老爹傷害罪成立 想請教各位大大 老爹的刑責可能會是怎麼判 想心裡有個底先 老爹年63 無前科 初犯 感謝各位解答了 拜謝Orz --


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80.204.84.213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476259482.A.D4C.html
1F:推 LWK: 你有辦法舉證動手前有遭言詞辱罵嗎?辱罵的內容是啥?10/12 16:10
2F:→ LWK: 如果他有挑釁的言詞並構成公然侮辱,你父親的傷害行為可以說10/12 16:12
3F:→ LWK: 是防衛行為,但應該還是算防衛過當。10/12 16:12
4F:→ LWK: 但如果所謂的辱罵並沒有到不法的程度,你就不能主張防衛。10/12 16:13
5F:→ rcf150cc: 回L大 今天收到兩張判決書 一張是老爹傷害起訴10/12 16:16
6F:→ rcf150cc: 一張是老爹告對方公然侮辱不起訴QQ10/12 16:16
7F:→ wallachia: 二個月就超過六萬了10/12 16:17
8F:→ rcf150cc: 老爹年紀大也不會操作智慧型手機 被辱罵當下也沒錄音 這10/12 16:20
9F:→ rcf150cc: 是我覺得最無奈的地方 對方擺明想要錢的 老爹也因此丟了10/12 16:20
10F:→ rcf150cc: 工作 目前也只能看法官如何判決了 也擔心對方會提出民10/12 16:20
11F:→ rcf150cc: 事求償QQ10/12 16:20
12F:推 LWK: 所以也沒證人嗎?那就只能就普通傷害罪處理了。10/12 16:34
13F:→ LWK: 刑責部分網路上都查得到刑法法條,基本上法官就依法審判了。10/12 16:35
14F:→ LWK: 希望能減輕就參考第57、59條吧10/12 16:37
15F:→ rcf150cc: 有證人證明老爹被辱罵 但也證明老爹動手尻對方QQ10/12 16:39
16F:→ LWK: 那你那證人太不可靠= =最好能讓他成立公然侮辱...10/12 16:43
17F:→ a9301040: 1-3個月10/12 16:51
18F:→ tentaikanso: 打人不可能算是對公然侮辱的防衛行為…10/12 16:53
19F:推 tentaikanso: 57, 59也是法院審酌…只能拼坦白從寬。10/12 17:05
20F:推 stevenchiang: 可以對名譽正當防衛嗎?10/12 17:17
21F:→ CCWck: 侮辱完就已經沒有"現在不法侵害"了 不能主張正當防衛10/12 18:24
22F:→ a9301040: 同意樓上,實務不可能認為正當防衛,但可以說明動機就是10/12 19:28
23F:→ saltlake: 可否嘗試根據辱罵內容請用 義憤傷害罪 而非普通傷害?10/12 19:59
24F:→ KKyosuke: 刑法的義憤可沒有那麼容易成立10/12 20:00
25F:→ KKyosuke: 被罵絕對不會是成立理由10/12 20:01
26F:→ KKyosuke: 至少要是老婆偷漢子啦 老爸正在被打/殺 之類的10/12 20:02
27F:→ KKyosuke: 必須是"一般人都難以忍受"的情形10/12 20:02
28F:→ saltlake: 罵男人揚威或者扒灰或者得性病 罵女人偷人或者公車呢?10/12 20:52
29F:→ a9301040: 不會構成10/12 22:41
30F:→ CCWck: 義憤好像常用在抓姦在床殺了姦夫淫婦的時候...10/12 22:44
31F:→ a9301040: 是,只有抽插才有義憤,大誤大悟10/12 23:04
32F:→ LWK: 名譽當然可以正當防衛 公然侮辱罪自然是有不法之侵害10/13 00:18
33F:→ LWK: 重點在於出手當下 對方是否有侮辱"完"10/13 00:18
34F:推 LWK: 這是人格權的保障,並非只限於生命或是身體法益。10/13 00:22
35F:→ LWK: 動手後對方如停止侮辱,防衛行為自然就應該停止,否則就過當10/13 00:23
36F:→ LWK: 當然,防衛行為本身要有防衛意思,如果沒有,主觀仍是傷害10/13 00:25
37F:推 KKyosuke: 而且就算正在侮辱 動手打人也並不是一個合理的防衛行為10/13 00:26
38F:→ KKyosuke: 不但不符合比例原則 打人本身也無法阻止對方罵人啊...10/13 00:28
39F:推 LWK: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,不需考慮衡平性,當然如果利益相差太過10/13 00:29
40F:→ LWK: 懸殊,就算防衛過當了。10/13 00:29
41F:→ LWK: 我覺得應該思考如果不以打人方式,有其他方式防衛這種不法侵10/13 00:30
42F:→ LWK: 害嗎?10/13 00:30
43F:推 jaannddyy: 名譽法益已經是最低法益了,還有什麼能更低10/13 00:43
44F:→ jaannddyy: 機乎不可能以正當防衛來思考這件事10/13 00:43
45F:推 jaannddyy: 趕快給五萬和解才是正確選擇10/13 00:45
46F:→ jaannddyy: 不然就等入監吧10/13 00:47
47F:推 loveloser: 不可能入監啦 傷害都是易科罰金10/13 01:42
48F:噓 tenbear: 只有付錢換撤告 背前科加附民還是不划算 你爸沒得選10/13 03:05
49F:→ kery1120: 5萬元算低了~衝動的代價10/13 09:44
50F:推 tentaikanso: 公然侮辱在話一出口的那瞬間行為已完成,是要怎麼正10/13 10:44
51F:→ tentaikanso: 當防衛?退步言,就算說對方是連罵好幾句,在罵的途10/13 10:44
52F:→ tentaikanso: 中動手,但我沒看過實務上有肯認打人作為侮辱防衛行10/13 10:44
53F:→ tentaikanso: 為的見解,大多是侮辱和傷害雙雙成罪。10/13 10:44
54F:→ tentaikanso: 而且阻卻違法事由下的衡平性是指保護法益應高於犧牲10/13 10:44
55F:→ tentaikanso: 法益,縱使正當防衛無此要求,仍然受比例原則拘束,10/13 10:44
56F:→ tentaikanso: 才會有防衛過當規定,將人打到輕微腦震盪不大可能認10/13 10:44
57F:→ tentaikanso: 為符合比例原則。或許防衛過當刑責較低,但還是有罪10/13 10:44
58F:→ tentaikanso: 判決啊…10/13 10:44
59F:→ tentaikanso: 就算對方罵人,不代表可以動手。10/13 10:45
60F:→ tentaikanso: 要5萬和解撤告真的不算高...10/13 10:45
61F:推 jaannddyy: 傷害哪有都易科的10/13 11:07
62F:→ jaannddyy: 五萬真的是小錢,車禍過失傷害被要三十萬,你故意傷害10/13 11:08
63F:→ jaannddyy: 才五萬10/13 11:08
64F:推 jaannddyy: 光是傷害罪就比過失致死法定刑重了,過失致死都不見得10/13 11:10
65F:→ jaannddyy: 判易科了10/13 11:10
66F:→ bearq258: 傷害確認之後,對方如追加民事就不只有5萬10/13 12:10
67F:→ depravity: 防衛名譽只需要"辯解"連互罵都過當了 = =10/13 14:35
※ 編輯: rcf150cc (180.204.84.213), 10/13/2016 17:35:22
68F:噓 PTTPeace: 一樓法學知識科科 10/17 14:54
69F:推 LWK: 樓上這麼行自己講一套出來聽聽 只敢躲著噓真科科 10/18 01:28
70F:→ LWK: 承認過當的 不就代表可以正當防禦?只是防衛過當 10/18 01:28
71F:→ LWK: 面對不法之侵害本來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10/18 01:29
72F:→ LWK: 剩下的是舉證跟認定的問題,樓上八個字的知識也是科科。 10/18 01:29
73F:推 tentaikanso: 澄清一下觀念:既然是防衛過當,就不會是正當防衛。 10/18 02:35
74F:→ tentaikanso: 再整理一下:依一般客觀情形,打人時通常是對方己經 10/18 02:42
75F:→ tentaikanso: 罵出口,犯罪行為完成,無現時不法侵害。 10/18 02:42
76F:→ tentaikanso: 就算對方罵不絕口,被打了還繼續罵,但以傷害他人作 10/18 02:42
77F:→ tentaikanso: 為被罵的防衛行為也明顯逾越比例原則而過當。故無從 10/18 02:42
78F:→ tentaikanso: 主張打人是對公然侮辱的正當防衛。 10/18 02:42
79F:→ LWK: 那我想請教樓上關於時間點的問題, 10/18 08:26
80F:→ LWK: 防衛過當依據但書得減免,當然跟正當防衛不罰是不一樣, 10/18 08:27
81F:→ LWK: 問題是防衛過當是因為"越過"了正當防衛的界線,才成防衛過當 10/18 08:27
82F:→ LWK: 故其在時點前,不能界定為正當防衛?那又如何定其為但書的 10/18 08:28
83F:→ LWK: 防衛過當呢? 10/18 08:28
84F:→ tentaikanso: 樓上...,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判斷時點是一樣的。 10/18 08:41
85F:→ tentaikanso: 都是看其防衛行為最終造成的結果有無逾越比例原則的 10/18 08:41
86F:→ tentaikanso: 要求。 未逾越=正當防衛;逾越=防衛過當。 10/18 08:42
87F:→ tentaikanso: 只是說在某些情形下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侵害結果有 10/18 08:43
88F:→ tentaikanso: 客觀事實的先後順序,所以才會有「如果在哪時候停手 10/18 08:45
89F:→ tentaikanso: 就好了」的說法,但這不影響有無防衛過當的判準:以 10/18 08:45
90F:→ tentaikanso: 防衛行為完成所造成的結果來判斷。 10/18 08:46
91F:→ tentaikanso: 而以公然侮辱的侵害來說,傷害是否能阻止侵害不說(有 10/18 09:01
92F:→ tentaikanso: 些人是你越打他越罵),就算承認是有效防衛行為,光是 10/18 09:01
93F:→ tentaikanso: 輕傷結果就不可符合最小侵害手段的要求,所以打人不 10/18 09:02
94F:→ tentaikanso: 可能主張為對公然侮辱的正當防衛。 10/18 09:02
95F:→ LWK: 您好,那我繼續請教,例如內湖那位海陸失手殺死小偷的案子, 10/18 09:09
96F:→ LWK: 最後因防衛過當過失致人於死。 10/18 09:09
97F:→ LWK: 但如果他將小偷制服壓在地上的時間點上,不能算正當防衛? 10/18 09:09
98F:→ LWK: 而他的防衛行為繼續到小偷已經停止抵抗,"超過"了正當防衛的 10/18 09:10
99F:→ LWK: 界線,才能算是防衛過當吧?不然為何法條的設計,要把防衛過 10/18 09:10
100F:→ LWK: 當放在該條的但書呢? 10/18 09:10
101F:推 LWK: 先不談本案的情況,就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的防止, 10/18 09:15
102F:→ LWK: 以正對不正,防衛行為本就不用考慮其法益上的損害, 10/18 09:16
103F:→ LWK: 當然如果法益相差太過懸殊,就是過當了。 10/18 09:17
104F:噓 tentaikanso: ...是以「防衛行為完成」的時點去判斷,屋主殺小偷案 10/18 09:32
105F:→ tentaikanso: 正好就是正當防衛結果與防衛過當結果間具有自然因果 10/18 09:33
106F:→ tentaikanso: 歷程的情形,一定會先有傷害才會進一步產生死亡結果 10/18 09:33
107F:→ tentaikanso: 但是,請問該案屋主防衛行為什麼時候完成?是勒昏就 10/18 09:34
108F:→ LWK: 點通了= ="感謝大大撥冗解答 10/18 09:34
109F:→ tentaikanso: 停手,還是勒到警方到場為止?很明顯是後者...那就以 10/18 09:35
110F:→ tentaikanso: 警方到場的時間點做判斷。 10/18 09:36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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