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rcf150cc (大元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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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[问题] 老爹被呛动手打人被告伤害了>///<
时间Wed Oct 12 16:04:40 2016
大家好~
简单叙述案情
老爹跟被害是同事关系 某日同事不知因何原因出言辱骂
老爹一时激愤出手打了对方头部
对方事後去验伤有挫伤 於是提起告诉
因对方提出五万元要求和解 老爹不愿
因此进入司法程序 今日受到起诉书 老爹伤害罪成立
想请教各位大大 老爹的刑责可能会是怎麽判 想心里有个底先
老爹年63 无前科 初犯
感谢各位解答了 拜谢Or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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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推 LWK: 你有办法举证动手前有遭言词辱骂吗?辱骂的内容是啥?10/12 16:10
2F:→ LWK: 如果他有挑衅的言词并构成公然侮辱,你父亲的伤害行为可以说10/12 16:12
3F:→ LWK: 是防卫行为,但应该还是算防卫过当。10/12 16:12
4F:→ LWK: 但如果所谓的辱骂并没有到不法的程度,你就不能主张防卫。10/12 16:13
5F:→ rcf150cc: 回L大 今天收到两张判决书 一张是老爹伤害起诉10/12 16:16
6F:→ rcf150cc: 一张是老爹告对方公然侮辱不起诉QQ10/12 16:16
7F:→ wallachia: 二个月就超过六万了10/12 16:17
8F:→ rcf150cc: 老爹年纪大也不会操作智慧型手机 被辱骂当下也没录音 这10/12 16:20
9F:→ rcf150cc: 是我觉得最无奈的地方 对方摆明想要钱的 老爹也因此丢了10/12 16:20
10F:→ rcf150cc: 工作 目前也只能看法官如何判决了 也担心对方会提出民10/12 16:20
11F:→ rcf150cc: 事求偿QQ10/12 16:20
12F:推 LWK: 所以也没证人吗?那就只能就普通伤害罪处理了。10/12 16:34
13F:→ LWK: 刑责部分网路上都查得到刑法法条,基本上法官就依法审判了。10/12 16:35
14F:→ LWK: 希望能减轻就参考第57、59条吧10/12 16:37
15F:→ rcf150cc: 有证人证明老爹被辱骂 但也证明老爹动手尻对方QQ10/12 16:39
16F:→ LWK: 那你那证人太不可靠= =最好能让他成立公然侮辱...10/12 16:43
17F:→ a9301040: 1-3个月10/12 16:51
18F:→ tentaikanso: 打人不可能算是对公然侮辱的防卫行为…10/12 16:53
19F:推 tentaikanso: 57, 59也是法院审酌…只能拼坦白从宽。10/12 17:05
20F:推 stevenchiang: 可以对名誉正当防卫吗?10/12 17:17
21F:→ CCWck: 侮辱完就已经没有"现在不法侵害"了 不能主张正当防卫10/12 18:24
22F:→ a9301040: 同意楼上,实务不可能认为正当防卫,但可以说明动机就是10/12 19:28
23F:→ saltlake: 可否尝试根据辱骂内容请用 义愤伤害罪 而非普通伤害?10/12 19:59
24F:→ KKyosuke: 刑法的义愤可没有那麽容易成立10/12 20:00
25F:→ KKyosuke: 被骂绝对不会是成立理由10/12 20:01
26F:→ KKyosuke: 至少要是老婆偷汉子啦 老爸正在被打/杀 之类的10/12 20:02
27F:→ KKyosuke: 必须是"一般人都难以忍受"的情形10/12 20:02
28F:→ saltlake: 骂男人扬威或者扒灰或者得性病 骂女人偷人或者公车呢?10/12 20:52
29F:→ a9301040: 不会构成10/12 22:41
30F:→ CCWck: 义愤好像常用在抓奸在床杀了奸夫淫妇的时候...10/12 22:44
31F:→ a9301040: 是,只有抽插才有义愤,大误大悟10/12 23:04
32F:→ LWK: 名誉当然可以正当防卫 公然侮辱罪自然是有不法之侵害10/13 00:18
33F:→ LWK: 重点在於出手当下 对方是否有侮辱"完"10/13 00:18
34F:推 LWK: 这是人格权的保障,并非只限於生命或是身体法益。10/13 00:22
35F:→ LWK: 动手後对方如停止侮辱,防卫行为自然就应该停止,否则就过当10/13 00:23
36F:→ LWK: 当然,防卫行为本身要有防卫意思,如果没有,主观仍是伤害10/13 00:25
37F:推 KKyosuke: 而且就算正在侮辱 动手打人也并不是一个合理的防卫行为10/13 00:26
38F:→ KKyosuke: 不但不符合比例原则 打人本身也无法阻止对方骂人啊...10/13 00:28
39F:推 LWK: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,不需考虑衡平性,当然如果利益相差太过10/13 00:29
40F:→ LWK: 悬殊,就算防卫过当了。10/13 00:29
41F:→ LWK: 我觉得应该思考如果不以打人方式,有其他方式防卫这种不法侵10/13 00:30
42F:→ LWK: 害吗?10/13 00:30
43F:推 jaannddyy: 名誉法益已经是最低法益了,还有什麽能更低10/13 00:43
44F:→ jaannddyy: 机乎不可能以正当防卫来思考这件事10/13 00:43
45F:推 jaannddyy: 赶快给五万和解才是正确选择10/13 00:45
46F:→ jaannddyy: 不然就等入监吧10/13 00:47
47F:推 loveloser: 不可能入监啦 伤害都是易科罚金10/13 01:42
48F:嘘 tenbear: 只有付钱换撤告 背前科加附民还是不划算 你爸没得选10/13 03:05
49F:→ kery1120: 5万元算低了~冲动的代价10/13 09:44
50F:推 tentaikanso: 公然侮辱在话一出口的那瞬间行为已完成,是要怎麽正10/13 10:44
51F:→ tentaikanso: 当防卫?退步言,就算说对方是连骂好几句,在骂的途10/13 10:44
52F:→ tentaikanso: 中动手,但我没看过实务上有肯认打人作为侮辱防卫行10/13 10:44
53F:→ tentaikanso: 为的见解,大多是侮辱和伤害双双成罪。10/13 10:44
54F:→ tentaikanso: 而且阻却违法事由下的衡平性是指保护法益应高於牺牲10/13 10:44
55F:→ tentaikanso: 法益,纵使正当防卫无此要求,仍然受比例原则拘束,10/13 10:44
56F:→ tentaikanso: 才会有防卫过当规定,将人打到轻微脑震荡不大可能认10/13 10:44
57F:→ tentaikanso: 为符合比例原则。或许防卫过当刑责较低,但还是有罪10/13 10:44
58F:→ tentaikanso: 判决啊…10/13 10:44
59F:→ tentaikanso: 就算对方骂人,不代表可以动手。10/13 10:45
60F:→ tentaikanso: 要5万和解撤告真的不算高...10/13 10:45
61F:推 jaannddyy: 伤害哪有都易科的10/13 11:07
62F:→ jaannddyy: 五万真的是小钱,车祸过失伤害被要三十万,你故意伤害10/13 11:08
63F:→ jaannddyy: 才五万10/13 11:08
64F:推 jaannddyy: 光是伤害罪就比过失致死法定刑重了,过失致死都不见得10/13 11:10
65F:→ jaannddyy: 判易科了10/13 11:10
66F:→ bearq258: 伤害确认之後,对方如追加民事就不只有5万10/13 12:10
67F:→ depravity: 防卫名誉只需要"辩解"连互骂都过当了 = =10/13 14:35
※ 编辑: rcf150cc (180.204.84.213), 10/13/2016 17:35:22
68F:嘘 PTTPeace: 一楼法学知识科科 10/17 14:54
69F:推 LWK: 楼上这麽行自己讲一套出来听听 只敢躲着嘘真科科 10/18 01:28
70F:→ LWK: 承认过当的 不就代表可以正当防御?只是防卫过当 10/18 01:28
71F:→ LWK: 面对不法之侵害本来就可以主张正当防卫 10/18 01:29
72F:→ LWK: 剩下的是举证跟认定的问题,楼上八个字的知识也是科科。 10/18 01:29
73F:推 tentaikanso: 澄清一下观念:既然是防卫过当,就不会是正当防卫。 10/18 02:35
74F:→ tentaikanso: 再整理一下:依一般客观情形,打人时通常是对方己经 10/18 02:42
75F:→ tentaikanso: 骂出口,犯罪行为完成,无现时不法侵害。 10/18 02:42
76F:→ tentaikanso: 就算对方骂不绝口,被打了还继续骂,但以伤害他人作 10/18 02:42
77F:→ tentaikanso: 为被骂的防卫行为也明显逾越比例原则而过当。故无从 10/18 02:42
78F:→ tentaikanso: 主张打人是对公然侮辱的正当防卫。 10/18 02:42
79F:→ LWK: 那我想请教楼上关於时间点的问题, 10/18 08:26
80F:→ LWK: 防卫过当依据但书得减免,当然跟正当防卫不罚是不一样, 10/18 08:27
81F:→ LWK: 问题是防卫过当是因为"越过"了正当防卫的界线,才成防卫过当 10/18 08:27
82F:→ LWK: 故其在时点前,不能界定为正当防卫?那又如何定其为但书的 10/18 08:28
83F:→ LWK: 防卫过当呢? 10/18 08:28
84F:→ tentaikanso: 楼上...,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判断时点是一样的。 10/18 08:41
85F:→ tentaikanso: 都是看其防卫行为最终造成的结果有无逾越比例原则的 10/18 08:41
86F:→ tentaikanso: 要求。 未逾越=正当防卫;逾越=防卫过当。 10/18 08:42
87F:→ tentaikanso: 只是说在某些情形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侵害结果有 10/18 08:43
88F:→ tentaikanso: 客观事实的先後顺序,所以才会有「如果在哪时候停手 10/18 08:45
89F:→ tentaikanso: 就好了」的说法,但这不影响有无防卫过当的判准:以 10/18 08:45
90F:→ tentaikanso: 防卫行为完成所造成的结果来判断。 10/18 08:46
91F:→ tentaikanso: 而以公然侮辱的侵害来说,伤害是否能阻止侵害不说(有 10/18 09:01
92F:→ tentaikanso: 些人是你越打他越骂),就算承认是有效防卫行为,光是 10/18 09:01
93F:→ tentaikanso: 轻伤结果就不可符合最小侵害手段的要求,所以打人不 10/18 09:02
94F:→ tentaikanso: 可能主张为对公然侮辱的正当防卫。 10/18 09:02
95F:→ LWK: 您好,那我继续请教,例如内湖那位海陆失手杀死小偷的案子, 10/18 09:09
96F:→ LWK: 最後因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於死。 10/18 09:09
97F:→ LWK: 但如果他将小偷制服压在地上的时间点上,不能算正当防卫? 10/18 09:09
98F:→ LWK: 而他的防卫行为继续到小偷已经停止抵抗,"超过"了正当防卫的 10/18 09:10
99F:→ LWK: 界线,才能算是防卫过当吧?不然为何法条的设计,要把防卫过 10/18 09:10
100F:→ LWK: 当放在该条的但书呢? 10/18 09:10
101F:推 LWK: 先不谈本案的情况,就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的防止, 10/18 09:15
102F:→ LWK: 以正对不正,防卫行为本就不用考虑其法益上的损害, 10/18 09:16
103F:→ LWK: 当然如果法益相差太过悬殊,就是过当了。 10/18 09:17
104F:嘘 tentaikanso: ...是以「防卫行为完成」的时点去判断,屋主杀小偷案 10/18 09:32
105F:→ tentaikanso: 正好就是正当防卫结果与防卫过当结果间具有自然因果 10/18 09:33
106F:→ tentaikanso: 历程的情形,一定会先有伤害才会进一步产生死亡结果 10/18 09:33
107F:→ tentaikanso: 但是,请问该案屋主防卫行为什麽时候完成?是勒昏就 10/18 09:34
108F:→ LWK: 点通了= ="感谢大大拨冗解答 10/18 09:34
109F:→ tentaikanso: 停手,还是勒到警方到场为止?很明显是後者...那就以 10/18 09:35
110F:→ tentaikanso: 警方到场的时间点做判断。 10/18 09: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