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udder (●○●○●○●○●○●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台灣是否有「不得歧視消費者」的法令?
時間Mon Oct 3 13:43:24 2016
請問,台灣是否有明定類似
「不論消費者的身份為何,公開營運或販售的商品不得挑選其特定消費者」
的法條?
我記得很久很久以前有看過類似的法令,但剛才翻了消保法裡面沒寫到這個,
不曉得是不是記錯了....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8.163.246.31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475473407.A.B86.html
1F:推 tentaikanso: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,如水電鐵路公路等民生重要需求, 10/03 14:21
2F:→ tentaikanso: 或是涉及生命身體保障如醫療等有所謂「強制締約義務 10/03 14:21
3F:→ tentaikanso: 」限制外。其他民事契約都受到契約自由保障,可以自 10/03 14:22
4F:→ tentaikanso: 由選擇契約相對人。 10/03 14:23
5F:推 Lailungsheng: 奧客保護法? 10/03 15:21
6F:→ mudder: 剛才查了一下,民法裡有規定到類似的東西 10/03 15:36
7F:→ mudder: 民法154: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,視為要約 10/03 15:37
8F:→ sindyevil: 有的商品還是會有年齡限制吧 比如特殊書籍/菸酒等 10/03 16:15
9F:→ mudder: 年齡限制的就是以另一條法令來做限制了(吧.. 10/03 18:49
10F:→ a9301040: 有線電視有規定在營運區域不能拒絕 10/03 19:04
11F:推 jaannddyy: 要約之引誘 10/03 19:47
12F:→ tentaikanso: 民法第154條是在規範要約的拘束力,但沒有強制當事人 10/03 21:31
13F:→ tentaikanso: 一定要締結契約吧! 即使將貨物標價陳列,仍然可以聲 10/03 21:33
14F:→ tentaikanso: 明不受拘束(保留撤回/最終決定權)。 10/03 21:34
15F:→ tentaikanso: 假設我把傳家之寶拿出來標價陳列,依然可以聲明僅出 10/03 21:38
16F:→ tentaikanso: 售與我認為有緣之人。不能因此就認為任何人要跟我買 10/03 21:38
17F:→ tentaikanso: ,我就必須締結買賣契約。 10/03 21:39
18F:→ CCWck: 契約就是要雙方合意啊,沒合意什麼都不用彈 10/03 22:24
19F:→ a9301040: 就算是邀約,消費者承諾,契約成立生效,我還是可以不賣 10/03 23:52
20F:→ a9301040: 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而已,通常不賣東西就是爽度問題 10/03 23:52
21F:→ a9301040: 不然有誰生意上門不做?既然是爽度,有損害再來談賠償 10/03 23:53
22F:→ saltlake: 契約生效卻不執行 不是要負擔對方的信賴利益? 10/03 23:54
23F:→ mudder: a大說的沒錯啊,要約成立生效但不賣就是要賠償..賠償當然 10/04 08:38
24F:→ mudder: 就不在我所說的這個範圍內了.. 10/04 08:39
25F:→ a9301040: 賠償要證明啊,按民216賠償範圍是所失利益所受損害 10/04 09:28
26F:→ a9301040: 很難證明有失去啥利益or損害 10/04 09:29
27F:→ mudder: 原來如此.. 10/04 11:29
28F:→ tentaikanso: 契約不履行是不履行,跟強制締約兩回事... 10/04 16: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