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mudder (●○●○●○●○●○●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台湾是否有「不得歧视消费者」的法令?
时间Mon Oct 3 13:43:24 2016
请问,台湾是否有明定类似
「不论消费者的身份为何,公开营运或贩售的商品不得挑选其特定消费者」
的法条?
我记得很久很久以前有看过类似的法令,但刚才翻了消保法里面没写到这个,
不晓得是不是记错了....
--
※ 发信站: 批踢踢实业坊(ptt.cc), 来自: 118.163.246.31
※ 文章网址: https://webptt.com/cn.aspx?n=bbs/LAW/M.1475473407.A.B86.html
1F:推 tentaikanso: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,如水电铁路公路等民生重要需求, 10/03 14:21
2F:→ tentaikanso: 或是涉及生命身体保障如医疗等有所谓「强制缔约义务 10/03 14:21
3F:→ tentaikanso: 」限制外。其他民事契约都受到契约自由保障,可以自 10/03 14:22
4F:→ tentaikanso: 由选择契约相对人。 10/03 14:23
5F:推 Lailungsheng: 奥客保护法? 10/03 15:21
6F:→ mudder: 刚才查了一下,民法里有规定到类似的东西 10/03 15:36
7F:→ mudder: 民法154: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,视为要约 10/03 15:37
8F:→ sindyevil: 有的商品还是会有年龄限制吧 比如特殊书籍/菸酒等 10/03 16:15
9F:→ mudder: 年龄限制的就是以另一条法令来做限制了(吧.. 10/03 18:49
10F:→ a9301040: 有线电视有规定在营运区域不能拒绝 10/03 19:04
11F:推 jaannddyy: 要约之引诱 10/03 19:47
12F:→ tentaikanso: 民法第154条是在规范要约的拘束力,但没有强制当事人 10/03 21:31
13F:→ tentaikanso: 一定要缔结契约吧! 即使将货物标价陈列,仍然可以声 10/03 21:33
14F:→ tentaikanso: 明不受拘束(保留撤回/最终决定权)。 10/03 21:34
15F:→ tentaikanso: 假设我把传家之宝拿出来标价陈列,依然可以声明仅出 10/03 21:38
16F:→ tentaikanso: 售与我认为有缘之人。不能因此就认为任何人要跟我买 10/03 21:38
17F:→ tentaikanso: ,我就必须缔结买卖契约。 10/03 21:39
18F:→ CCWck: 契约就是要双方合意啊,没合意什麽都不用弹 10/03 22:24
19F:→ a9301040: 就算是邀约,消费者承诺,契约成立生效,我还是可以不卖 10/03 23:52
20F:→ a9301040: 就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而已,通常不卖东西就是爽度问题 10/03 23:52
21F:→ a9301040: 不然有谁生意上门不做?既然是爽度,有损害再来谈赔偿 10/03 23:53
22F:→ saltlake: 契约生效却不执行 不是要负担对方的信赖利益? 10/03 23:54
23F:→ mudder: a大说的没错啊,要约成立生效但不卖就是要赔偿..赔偿当然 10/04 08:38
24F:→ mudder: 就不在我所说的这个范围内了.. 10/04 08:39
25F:→ a9301040: 赔偿要证明啊,按民216赔偿范围是所失利益所受损害 10/04 09:28
26F:→ a9301040: 很难证明有失去啥利益or损害 10/04 09:29
27F:→ mudder: 原来如此.. 10/04 11:29
28F:→ tentaikanso: 契约不履行是不履行,跟强制缔约两回事... 10/04 16: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