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050047 (跑跑迷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間接正犯的錯誤
時間Wed Sep 21 14:39:22 2016
想請問一下一個例題
甲是一位醫生,想讓住院的情敵乙拉肚子拉到死,
於是透過護士丙值班時把瀉藥交給丙,不料,丙
當日精神不佳搞錯注射對象,將瀉藥注射到丁身上,
可憐的丁當日在馬桶上入睡。
這是典型的被利用人客體錯誤
但是,我總覺得哪裡怪怪的,
被利用人根本主觀上沒有故意!
那這樣利用人是不是也就不成立間接正犯了?
因為行為人(被利用人)沒有故意啊!
但如果是以利用人的利用行為為既遂
那難道就只有利用人成罪 被利用人就不是間接正犯了嗎?
這例子的解答是說
如果利用人有將行為客體特定個別化的話
那就是間接正犯(故意既遂)
如果沒有特定化的話就跟打擊錯誤一樣
但,就算是打擊錯誤也是有過失+未遂
那就未遂的部分,行為人根本沒有故意的意思,難道就無罪了嗎?
又,利用人會因為被利用人在未遂上無主觀的意圖,而跟著無罪嗎?
麻煩各位解惑,感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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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a050047 (1.163.35.229), 09/21/2016 14:40:14
1F:→ justicesword: 被利用人欠缺故意不影響間接正犯成立。 09/21 14:51
2F:→ justicesword: 被利用人有犯罪故意反而會影響間接正犯之成立 09/21 15:00
3F:推 tentaikanso: 間接正犯就是利用人透過無故意或無罪責之人去實行犯 09/21 15:14
4F:→ tentaikanso: 罪行為,所以在評價上本來就不會及於被利用人。 09/21 15:15
5F:→ tentaikanso: 被利用人如同機械般的犯罪工具,因此無需討論被利用 09/21 15:20
6F:→ tentaikanso: 人之故意,從而被利用人之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,皆視 09/21 15:21
7F:→ tentaikanso: 為利用人的打擊錯誤即可。 09/21 15:21
8F:→ bearq258: 瀉藥多數是用吃的不是打針,頂多就是塞菊花。 09/21 15:47
9F:→ bearq258: 不可用注射會死人. 09/21 15:48
10F:→ a050047: 感謝J大以及T大!清楚的了解了! 09/21 16:40
11F:→ justicesword: 舊說確實被利用人客體或打擊錯誤對於利用人來說一 09/21 19:48
12F:→ justicesword: 律採打擊錯誤,不過新說有認為看個別化任務判定。 09/21 19: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