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050047 (跑跑迷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间接正犯的错误
时间Wed Sep 21 14:39:22 2016
想请问一下一个例题
甲是一位医生,想让住院的情敌乙拉肚子拉到死,
於是透过护士丙值班时把泻药交给丙,不料,丙
当日精神不佳搞错注射对象,将泻药注射到丁身上,
可怜的丁当日在马桶上入睡。
这是典型的被利用人客体错误
但是,我总觉得哪里怪怪的,
被利用人根本主观上没有故意!
那这样利用人是不是也就不成立间接正犯了?
因为行为人(被利用人)没有故意啊!
但如果是以利用人的利用行为为既遂
那难道就只有利用人成罪 被利用人就不是间接正犯了吗?
这例子的解答是说
如果利用人有将行为客体特定个别化的话
那就是间接正犯(故意既遂)
如果没有特定化的话就跟打击错误一样
但,就算是打击错误也是有过失+未遂
那就未遂的部分,行为人根本没有故意的意思,难道就无罪了吗?
又,利用人会因为被利用人在未遂上无主观的意图,而跟着无罪吗?
麻烦各位解惑,感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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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编辑: a050047 (1.163.35.229), 09/21/2016 14:40:14
1F:→ justicesword: 被利用人欠缺故意不影响间接正犯成立。 09/21 14:51
2F:→ justicesword: 被利用人有犯罪故意反而会影响间接正犯之成立 09/21 15:00
3F:推 tentaikanso: 间接正犯就是利用人透过无故意或无罪责之人去实行犯 09/21 15:14
4F:→ tentaikanso: 罪行为,所以在评价上本来就不会及於被利用人。 09/21 15:15
5F:→ tentaikanso: 被利用人如同机械般的犯罪工具,因此无需讨论被利用 09/21 15:20
6F:→ tentaikanso: 人之故意,从而被利用人之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,皆视 09/21 15:21
7F:→ tentaikanso: 为利用人的打击错误即可。 09/21 15:21
8F:→ bearq258: 泻药多数是用吃的不是打针,顶多就是塞菊花。 09/21 15:47
9F:→ bearq258: 不可用注射会死人. 09/21 15:48
10F:→ a050047: 感谢J大以及T大!清楚的了解了! 09/21 16:40
11F:→ justicesword: 旧说确实被利用人客体或打击错误对於利用人来说一 09/21 19:48
12F:→ justicesword: 律采打击错误,不过新说有认为看个别化任务判定。 09/21 19: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