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PTTHappy (no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勇夫護孕妻勒斃竊賊案的"自首"認定
時間Sat Sep 17 16:12:26 2016
勇夫案的高院自家觀點,見105上易1232號高院判決。
依照教科書,自首雖不必要自首者深明自己犯了刑法哪一條,但至少要主觀上意識到
自己做錯了/自己犯法了,而通知警察前來「處置自己」。
勇夫的通知警察之舉,是勇夫主觀上意識到小偷做錯了/小偷犯法了,而通知警察前來
「逮捕小偷/處置小偷」,以便勇夫屆時才鬆開緊勒小偷脖子的手。
依照高院判決書上的記載 案情發展經過如上--所以勇夫哪來的(關於他自己的)「自首」
可言?
高院指摘士林地院漏未注意勇夫有自首之舉--但高院自家敘明案情時,以十分跳躍的邏輯
自動認為勇夫有接受(他自己犯法)的裁判之意!(但大家也都知道了勇夫根本不認為自
己犯法,他是叫警察來「逮捕小偷」的!勇夫自己哪有想自什麼首?)
高院自彈自唱說勇夫因此符合自首云云、因此士林地院漏未審酌云云,高院就此「自首」
情節部份之認事用法,顯有違誤?
依照高院判決書自家所述,勇夫並不合法理上的自首要件。
士林地院法官好像莫名其妙被上級審錯怪了一頓,啞巴吃黃連?各位認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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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a9301040: 下級審法官不會覺得怎樣,大家都知道法官在幫忙開脫 09/17 17:50
2F:→ a9301040: 判決很多時候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,後果考量原則 09/17 17:51
3F:推 higger: 難道勇夫看著地上不動的小偷~會覺得這正當防衛絕對沒事? 09/17 18:59
4F:→ higger: 他如果當下拿菜刀燒熱水進浴室丟垃圾車~就沒人說自首了 09/17 19:00
5F:→ tentaikanso: 樓上,屋主在法庭上是採無罪答辯耶...。我跟原PO看法 09/17 19:26
6F:→ tentaikanso: 類似,屋主是要報警抓小偷而不是對其過失致死的行為 09/17 19:26
7F:→ tentaikanso: 自首,法院真的是在找理由。 09/17 19:27
8F:→ saltlake: ? 還是僅限評價兩造的主張和提證? 09/17 20:00
9F:→ a9301040: 對於當事人有利事項,法院得職權調查之;刑訴+最高決議 09/17 23:07
10F:推 banana321: 所以類似情況 該如何是好 09/18 18:40
11F:→ a9301040: 110:有個人跑到我家,他要殺我老婆,我正當防衛把他殺 09/18 18:59
12F:→ a9301040: 了 09/18 18:59
13F:推 tentaikanso: 可是瑞凡,主張正當防衛。不管是一般民眾法感情或是 09/18 19:08
14F:→ tentaikanso: 法條適用操作上,都是表達自己的行為沒有不法耶... 09/18 19:08
15F:→ tentaikanso: 在主張自己行為欠缺不法的情形,可以認定為自首嗎? 09/18 19:12
16F:→ a9301040: 未經發覺的犯罪均可自首;犯罪是否阻卻違法而無不法 09/18 19:59
17F:→ a9301040: 天曉得,各級法院見解可能不一,所以把陳述犯罪事實,而 09/18 20:00
18F:→ a9301040: 該事實係未發覺的犯罪即可(構成要件該當之自首) 09/18 20:01
19F:→ a9301040: 我自己的瞎說QQ 09/18 20:01
20F:推 jaannddyy: 自首說有可能防衛過當不就好了 09/18 20:44
21F:→ a9301040: 自白QQ 09/18 21:42
22F:→ PTTHappy: 請問 某甲不認為自己擁槍犯法 某日某乙來搶某甲的槍未遂 09/19 04:51
23F:→ PTTHappy: 某甲前往警局控告某乙搶槍 因而被警知悉--某甲這算自首? 09/19 04:51
我是指,若某甲也像勇夫一樣,自己腦中有一套「法理」,不認為自己違反槍砲OO條例,
去警局申告「『自己有槍』,某乙來搶槍,請警方抓某乙」--這是否屬於自首定義所謂的
「申告犯罪事實」,所以某甲被依槍砲OO條例判刑的時候,法官淂依自首情節而減其刑?
※ 編輯: PTTHappy (223.138.232.185), 09/19/2016 04:59:04
24F:→ kaky: 打110:警察先生 有小偷跑進我家被我制服壓在地上快來... 09/20 22: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