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silivacy (silivacy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建築法規第八條
時間Wed Sep 14 22:18:56 2016
建築法規第八條 :
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,為基礎、主要樑柱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及屋
頂之構造。
請問需要多少佔該樓層多少比例的才能宣稱主要構造係為
RC or SRC or SS構造呢?
假如一棟樓高約30層的建築物建照核可為SRC,
但是實際建築時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為SRC
請問該棟建築物還能稱為SRC構造嗎?
--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6.231.149.37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473862741.A.E9C.html
1F:→ a9301040: 不行啊,這不是建築法問題,是公平法/消保法/民法問題 09/14 23:03
2F:→ a9301040: 廣告是否確實的問題 09/14 23:03
3F:→ saltlake: 就法條文義是百分之百 宣稱主要構造是某某 第八條定義 09/15 00:02
4F:→ saltlake: 主要構造就是那些玩意 所以只要符合定義的都要是宣稱的 09/15 00:02
5F:→ saltlake: 那種 09/15 00: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