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SMALLZOZO (愛的勇氣在哪裡?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有關網路購物退貨問題
時間Sat Sep 10 20:59:53 2016
本人於網路以820元購買一個藍芽耳機 因規格不合電腦使用 於7日內已將商品寄還賣家
本以為外包裝遺漏 所以僅寄還商品本體 賣家確咬著這點僅願退還300元
後來本人分別向地方政府消保單位申訴 卻得到兩種不同答案
一是說包裝屬商品部分 所以我應寄還包裝 此題才有解 另一說法則相反
無論有無包裝 只要商品本身無價值損害 都應退還商品原價加運費
請問何種說法才是正確呢
另外賣家在給 消保單位的回覆函提到 我以半脅迫方式告知要申訴
但我的申訴留言裡 只說我會循正常管道申訴 請問我可否依據民法184條侵權行為
向他提告呢 畢竟無中生有的事 是損害個人名譽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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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kery1120: 打贏訴訟最多還你820元,消保法沒不遵守7天猶豫期的罰則 09/10 21:24
2F:推 jaannddyy: 用超過800元的時間成本請求返還800元的東西,你商品價 09/10 21:31
3F:→ jaannddyy: 值有好幾萬,好幾十萬再想打官司吧 09/10 21:31
4F:推 jaannddyy: 另外主管機關說法不一致的話就去函詢問,公文方式回答 09/10 21:32
5F:→ jaannddyy: 會最謹慎 09/10 21:32
6F:→ a9301040: 鑑賞非試用 09/10 22:40
7F:推 snack01: 打民事訴訟要先交裁判費1000元。 09/10 22:57
8F:→ maniaque: 原PO問的內容不同,人家就不一定回答正確的 09/10 23:18
9F:→ maniaque: 搞不好原PO的問法,問成了"郵寄的外包裝",被消保誤解 09/10 23:19
10F:→ maniaque: 可以自己先去 google ,民法,消保法都有寫 09/10 23:19
11F:→ maniaque: 恢復原狀是原價退還的精神,就這麼簡單 09/10 23:19
12F:→ maniaque: 包裝不用成本歐??? ^_^ 09/10 23:20
13F:→ maniaque: iphone 註冊就不是新機,管你是不是原包裝..... 09/10 23:21
14F:→ malemma: 就算是第二種說法,也要「商品本身無價值損害」才行。你 09/11 07:55
15F:→ malemma: 拿出來用過就是二手機,是沒機會全額退費了。 09/11 07:55
16F:→ maniaque: 至於民 184 侵權,就更莫名其妙了, 09/11 07:59
17F:→ maniaque: 名譽現在 損害在哪裡呢??? 09/11 07:59
18F:→ maniaque: 更不用講,自己整個過程中,不知道同樣損害對方多少名譽 09/11 07:59
19F:→ maniaque: 難道覺得,同樣一隻棒子,打在對方叫做理所當然 09/11 08:00
20F:→ maniaque: 對方拿起來,打在原PO身上,就叫做重大傷害??? 09/11 08:00
21F:→ maniaque: 那原PO怎不問,自己告消保,算不算傷害對方名譽呢???? 09/11 08:01
22F:→ maniaque: 在下認為,若以原PO對自己名譽的評價,來衡量對方所受侵害 09/11 08:02
23F:→ maniaque: 個人可以認為 符合原PO對於妨礙名譽的認定 09/11 08:03
24F:噓 depravity: 妳願意原價買用過的東西? 不然怎麼會認為沒價值損害? 09/11 15:5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