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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[請益] 勞基法第13條但書
時間Fri Aug 26 18:09:36 2016
各位板友好
勞基法第13條:
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,
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但雇主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
繼續,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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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這個但書,其適用是否以第11、12條之事由為前提?
我知道這裡勞委會見解是勞工惡意行為時仍得終止契約(78台勞動三字第12414號)
但是似乎沒有提到這個惡意是否係指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事由
以體系解釋來看(但書係本文之例外規定),應該是本來雇主得依法解除契約,
亦即依第11、12條得解除契約,卻因13條本文例外不得解除契約,而又因同條但書
再例外得解除契約,是以13條但書之適用,應同時符合
(1)11或12條各種事由之一 (2)13條本文 (3)13條但書
而不是只符合13條但書即可終止契約
然而第16條第一項卻將11條與13條但書並列,似乎解釋成獨立的終止契約事由也說得通
究竟應該如何解釋才正確呢?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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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sindyevil: 怎樣的狀況會讓兩者同時並存? 08/26 20:10
2F:→ googleit: 例如: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[勞基12I(4)]但卻因職 08/26 20:18
3F:→ googleit: 災住院醫療[勞基59],此時雇主因天災致事業不能繼續[勞 08/26 20:19
4F:→ googleit: 基13但] 08/26 20:19
5F:→ googleit: 我的問題是 是不是要像上述例子才能解除契約呢? 08/26 20:20
6F:→ googleit: 另外 上述例子依勞基12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勞基16I卻 08/26 20:21
7F:→ googleit: 要求預告 是否會產生規範衝突? 08/26 20:21
8F:→ sindyevil: 職災推定雇主有責,在此前提下怎樣解雇呢? 08/26 20:37
9F:→ sindyevil: 且12I(4)何謂情節重大?是否符合最後手段原則有先想過 08/26 20:39
10F:→ sindyevil: ?假若可以解雇,那職災期間的費用等義務,雇主會繼續履行 08/26 20:41
11F:→ sindyevil: 嗎?為何12I(4)發生當下沒有立即處理而拖到職災事件發 08/26 20:42
12F:→ googleit: 我舉個明確的例子好了 某A在B工廠上班,卻監守自盜, 08/26 20:42
13F:→ sindyevil: 後才要以12I(4)解雇,要法院認可,相關證據與論述要很強~ 08/26 20:42
14F:→ googleit: 結果某天被機器壓斷手送醫 老闆才發現某A常常偷東西 08/26 20:43
15F:→ googleit: 因為他沒來東西都不會少 結果大地震工廠全毀 08/26 20:43
16F:→ sindyevil: A老闆為何到那天才發現?不也是管理有疏失? 08/26 20:44
17F:→ sindyevil: 打錯是B老闆 08/26 20:44
18F:→ googleit: 職災費用當然要續付 但我的問題焦點在於可否解除契約 08/26 20:45
19F:→ googleit: 管理是否有疏失跟能否解除契約似乎沒有關係吧? 08/26 20:45
20F:→ sindyevil: 且為啥可以確認A拿的?有證據嗎?只是因為沒到東西不會少 08/26 20:45
21F:→ sindyevil: 這樣牽強的理由? 法院會認可嗎? 搞不好A認為B侮辱咧 08/26 20:46
22F:→ googleit: 呃 我討論的是法律上的問題 怎麼認定應該不是很重要 08/26 20:47
23F:→ googleit: 可能看監視器...之類的 08/26 20:47
24F:→ sindyevil: 你的討論很多點可以被討論阿 難道不能討論嗎? 08/26 20:47
25F:→ googleit: 不是不能討論...只是我舉例的重點在於能否解約 08/26 20:48
26F:→ googleit: 而不是老闆如何舉證的問題 08/26 20:48
27F:→ sindyevil: 發現當下就要處理 自己拖到職災發生後才主張不是管理 08/26 20:48
28F:→ sindyevil: 疏失是啥?發現當下就要有相關作為,B老闆還要等到職災 08/26 20:49
29F:→ sindyevil: 發生才開始切割,又是A勞工最需要費用等的時候,所以制度 08/26 20:50
30F:→ sindyevil: 上就會這樣設計,當然B還是可以主張解雇,但是A也可依據 08/26 20:50
31F:→ sindyevil: 職災相關法令要求,誰叫B讓A有職災事故呢? 08/26 20:51
32F:→ googleit: 依實務見解 雇主[知悉其情形]係指雇主經過相當調查知悉 08/26 20:51
33F:→ googleit: 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且已確定其違反情節重大 08/26 20:52
34F:→ googleit: 而非以雇主可得知悉受雇員工有違反工作規則行為之時點 08/26 20:53
35F:→ sindyevil: 對阿 可以在解雇前就是發生職災事故啦~ 08/26 20:53
36F:→ googleit: 認定(高院97勞上1號參照) 08/26 20:53
37F:→ sindyevil: 可以更正「可是」 08/26 20:53
38F:→ googleit: 我有疑問的不是12和13本文的關係呀...是13條但書 08/26 20:55
39F:→ sindyevil: 所以開但書處理13條的不得終止阿 可以當作例外的例外 08/26 20:57
40F:→ googleit: 所以原本得不經預告的 在13但書之下依16I就必須預告囉 08/26 20:58
41F:→ sindyevil: 16I是否給預告期的前提是勞工是否有責 08/26 21:00
42F:→ sindyevil: 11條和13條都是原工無責下有預告期 12是勞工有責所以無 08/26 21:01
43F:→ sindyevil: 預告期適用 08/26 21:01
44F:→ googleit: 那以上述例子 勞工算有責吧?他偷東西耶 08/26 21:02
45F:→ sindyevil: 可是他遇到職災拉 08/26 21:03
46F:→ sindyevil: 然後又遇到天災,雇主可以逃脫 既然用13但書終止那就回1 08/26 21:04
47F:→ sindyevil: 6處理 不然雇主可以選則吞下去不用13但書終止囉 08/26 21:05
48F:→ googleit: 好吧 簡而言之就是誰叫他要造成職災 原本不用預告變成 08/26 21:06
49F:→ googleit: 要預告 08/26 21:06
50F:→ sindyevil: 簡單說 誰叫雇主要讓他有發生職災的機會 08/26 21:08
51F:→ googleit: 但職災是無過失責任主義 雇主根本無從避免吧 08/26 21:09
52F:→ sindyevil: 這就是很多企業要求要稽核,發生異常時要求員工在家待命 08/26 21:09
53F:→ sindyevil: 不出勤有薪水領的原因,明知員工有問題,還給發生意外的 08/26 21:09
54F:→ sindyevil: 機會,所以影集是演真的 08/26 21:10
55F:→ googleit: ...好吧 只能說這是勞基法 多保障勞工也是正常的 08/26 21:11
56F:→ googleit: 感謝您撥冗解惑.. 08/26 21: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