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050047 (跑跑迷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刑法17條
時間Fri Aug 26 10:41:56 2016
麻煩各神人解惑!
我看條文越看越打結,
刑法17條是這樣寫的:
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,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,
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,不適用之。
對於不能預見其發生者
不就是指有客觀預見可能性但加重結果卻未為預見
舉傷害致死為例
行為人無法預見傷害一個人會導致那個人死亡
那怎麼能不適用過失加重結果咧??
為什麼是不適用之?
造理來說傷害致死不就是過失加重結果嗎?
我無意批評
但是法條是不是邏輯相反了?
應該要寫的是"如行為人能預見其發生時,不適用之。"
這樣才比較合理吧?
還請神人指點! 總感覺我遺漏了什麼才會覺得這法條怪怪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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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KKyosuke: 就拿傷害致死來舉例 一般型態的傷害致死是加害人以傷害 08/26 11:18
2F:→ KKyosuke: 故意去攻擊被害人 但是造成意外的致死結果 08/26 11:18
3F:→ KKyosuke: 如果加害人能夠預見這個攻擊行為有可能造成重結果的話 08/26 11:19
4F:→ KKyosuke: 那麼能夠適用傷害致死 例如 我拿刀攻擊A 本來只想輕 08/26 11:19
5F:→ KKyosuke: 輕在A手上劃一刀(傷害故意) 但是不小心割到動脈 A死 08/26 11:20
6F:→ KKyosuke: 以正常人的角度來看 拿刀攻擊A而劃到A動脈造成A死是可 08/26 11:20
7F:→ KKyosuke: 預見的=>可以成立傷害致死 08/26 11:21
8F:→ KKyosuke: 但是 最常見的舉例就是 A有血友病 08/26 11:21
9F:→ KKyosuke: 我不知道A有血友病 只要流血就會流血不止 而我以傷害 08/26 11:22
10F:→ KKyosuke: 故意劃傷A 真的造成對一般人而言的輕傷勢 但是因為A的 08/26 11:22
11F:→ KKyosuke: 特殊體質 而流血過多死亡 08/26 11:22
12F:→ KKyosuke: A的特殊體質是我不能預見的 那自然不能科以重結果 08/26 11:23
13F:→ KKyosuke: 加重結果犯等於是故意輕行為+過失重結果的複合 08/26 11:24
14F:推 KKyosuke: 而要成立過失重結果 自然要有預見可能性 08/26 11:26
15F:推 KKyosuke: 我不知道你是哪裡被繞住了 不過看起來是文字問題吧.. 08/26 11:31
16F:→ KKyosuke: 或許你對於"不能"這個詞的理解有點落差 08/26 11:31
17F:→ justicesword: 客觀預見指客觀第三人之角度,亦即一般人立於當時 08/26 11:37
18F:→ justicesword: 情況而為合理判斷行為人基本行為是否可能造成加重 08/26 11:37
19F:→ justicesword: 結果。原po可能主客弄混了,如果客觀判斷後沒有預 08/26 11:37
20F:→ justicesword: 見可能,那自然不適用加重結果犯。 08/26 11:37
21F:→ justicesword: 還有就是可能倒果為因了,不是因為傷害致死是加重 08/26 11:47
22F:→ justicesword: 結果犯,所以行為人成立加重結果犯。就好像法院未審 08/26 11:47
23F:→ justicesword: 先判一樣,已經先定調成立傷害致死,但是在構成要 08/26 11:47
24F:→ justicesword: 件部分根本不成立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。所以你才會 08/26 11:47
25F:→ justicesword: 覺得法條寫的很奇怪吧。 08/26 11: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