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050047 (跑跑迷)
看板LAW
标题[问题] 刑法17条
时间Fri Aug 26 10:41:56 2016
麻烦各神人解惑!
我看条文越看越打结,
刑法17条是这样写的:
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,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,
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,不适用之。
对於不能预见其发生者
不就是指有客观预见可能性但加重结果却未为预见
举伤害致死为例
行为人无法预见伤害一个人会导致那个人死亡
那怎麽能不适用过失加重结果咧??
为什麽是不适用之?
造理来说伤害致死不就是过失加重结果吗?
我无意批评
但是法条是不是逻辑相反了?
应该要写的是"如行为人能预见其发生时,不适用之。"
这样才比较合理吧?
还请神人指点! 总感觉我遗漏了什麽才会觉得这法条怪怪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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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F:→ KKyosuke: 就拿伤害致死来举例 一般型态的伤害致死是加害人以伤害 08/26 11:18
2F:→ KKyosuke: 故意去攻击被害人 但是造成意外的致死结果 08/26 11:18
3F:→ KKyosuke: 如果加害人能够预见这个攻击行为有可能造成重结果的话 08/26 11:19
4F:→ KKyosuke: 那麽能够适用伤害致死 例如 我拿刀攻击A 本来只想轻 08/26 11:19
5F:→ KKyosuke: 轻在A手上划一刀(伤害故意) 但是不小心割到动脉 A死 08/26 11:20
6F:→ KKyosuke: 以正常人的角度来看 拿刀攻击A而划到A动脉造成A死是可 08/26 11:20
7F:→ KKyosuke: 预见的=>可以成立伤害致死 08/26 11:21
8F:→ KKyosuke: 但是 最常见的举例就是 A有血友病 08/26 11:21
9F:→ KKyosuke: 我不知道A有血友病 只要流血就会流血不止 而我以伤害 08/26 11:22
10F:→ KKyosuke: 故意划伤A 真的造成对一般人而言的轻伤势 但是因为A的 08/26 11:22
11F:→ KKyosuke: 特殊体质 而流血过多死亡 08/26 11:22
12F:→ KKyosuke: A的特殊体质是我不能预见的 那自然不能科以重结果 08/26 11:23
13F:→ KKyosuke: 加重结果犯等於是故意轻行为+过失重结果的复合 08/26 11:24
14F:推 KKyosuke: 而要成立过失重结果 自然要有预见可能性 08/26 11:26
15F:推 KKyosuke: 我不知道你是哪里被绕住了 不过看起来是文字问题吧.. 08/26 11:31
16F:→ KKyosuke: 或许你对於"不能"这个词的理解有点落差 08/26 11:31
17F:→ justicesword: 客观预见指客观第三人之角度,亦即一般人立於当时 08/26 11:37
18F:→ justicesword: 情况而为合理判断行为人基本行为是否可能造成加重 08/26 11:37
19F:→ justicesword: 结果。原po可能主客弄混了,如果客观判断後没有预 08/26 11:37
20F:→ justicesword: 见可能,那自然不适用加重结果犯。 08/26 11:37
21F:→ justicesword: 还有就是可能倒果为因了,不是因为伤害致死是加重 08/26 11:47
22F:→ justicesword: 结果犯,所以行为人成立加重结果犯。就好像法院未审 08/26 11:47
23F:→ justicesword: 先判一样,已经先定调成立伤害致死,但是在构成要 08/26 11:47
24F:→ justicesword: 件部分根本不成立伤害致死之加重结果犯。所以你才会 08/26 11:47
25F:→ justicesword: 觉得法条写的很奇怪吧。 08/26 11: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