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tinaroro26 (Christina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反推文被店家提告毀謗、妨礙名譽
時間Thu Aug 25 21:44:32 2016
最近遇到問題需要專業解答
在Dcard po了一篇反推美甲店家文章
連結如下:
反推/台中Instagram光療工作室(圖)
https://www.dcard.tw/f/all/p/224475509?ref=ios
然後今天該店家說已去提告
http://i.imgur.com/wEDzL8H.jpg
http://i.imgur.com/ORIhgKv.jpg
但是不知道這樣是否告的成?
店家說連下面的400多則留言只要是不利的都會告
因為網路上能有推為何不能反推
再麻煩大家解惑TA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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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9.8.144.54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ebptt.com/m.aspx?n=bbs/LAW/M.1472132675.A.032.html
1F:推 Lailungsheng: 因為,告人,是,權利。08/25 21:51
2F:→ Lailungsheng: 告的成,不一定有罪08/25 21:51
3F:→ Lailungsheng: 你推,我一樣能告你啊XD08/25 21:52
4F:推 tjtjtj: 這個有請律師?誹謗寫成毀謗 還有最好以原就被是這樣可以08/25 22:05
5F:→ tjtjtj: 聲請的啦08/25 22:05
6F:推 scott2009: 我也懷疑這有請律師嗎?08/25 22:11
我有放心一點了TAT
7F:→ shena30335: 我記得好像有蠻多因負評被店家告的後來都不起訴08/25 22:30
8F:推 kery1120: 如收到傳票,聲請移轉管轄到你的戶籍地,方便開庭,如果08/25 22:31
9F:→ kery1120: 是自身經歷的評論不用太擔心08/25 22:31
但是不曉得後半段截圖部分有沒有...
10F:推 johnny9667: 【只要是不利的都會告】?? 做生意不能接受公評?08/25 22:32
11F:→ kery1120: 400多則留言,一個案件律師費算5萬好了,他要先付2千萬08/25 22:34
12F:→ kery1120: ,你覺得有可能?08/25 22:34
原來是這樣計算的!謝謝
13F:推 KKyosuke: 我爽的話也可以告蔡英文。08/25 22:38
14F:推 a9301040: 馬小九不是一直出庭,爽的話你也可以告他。08/25 22:43
15F:→ a9301040: 依我的直覺,找地檢署表示沒錢在嚇人,有錢的都自己委08/25 22:46
16F:→ a9301040: 任律師提告。原因在於檢察官可能不起訴,就直接打臉了,08/25 22:46
17F:→ a9301040: 後續再議交付審判麻煩,直接請律師自訴,不爽就上訴。08/25 22:46
18F:→ a9301040: 然後以原就被原則都不知道,如果有請律師,也蠻神奇08/25 22:48
※ 編輯: tinaroro26 (39.8.144.54), 08/25/2016 22:55:04
※ 編輯: tinaroro26 (39.8.144.54), 08/25/2016 22:56:36
19F:推 rrowl: 400多則都告.也是一個案件而已.請律師也是一庭.多名被告=-= 08/25 23:07
20F:推 TheMidnight: 告 告 告 08/25 23:20
21F:→ nckuming: 告不成啦 ,就店家腦怒亂咬 08/26 04:46
22F:推 jaannddyy: 放心,這是言論自由國家,只要你不是惡意以明知不實的 08/26 07:45
23F:→ jaannddyy: 事情妨害名譽,都不會有事 08/26 07:45
24F:→ jaannddyy: 誹謗還寫錯XD 08/26 07:46
25F:推 samtomdoggy: 告,但沒事 08/26 10:51
26F:→ Neps: 感覺只是填單子 08/26 12:08
27F:→ louis5265: 你說的是事實,那就嗆回去等你 人是要對網路言論負責的 08/26 20:40
28F:→ neoa01: 妨「害」名譽(O);妨「礙」名譽(X) 08/27 03:35
29F:→ won0727: 他是拿個表單拍個照嚇嚇你吧,從哪裡可看出他提告了? 08/27 07:50
30F:推 season002: 同樓上,是說她還滿谷辣的,居然特別跑去拿那單子 XDDD 08/31 02:22
31F:→ season002: 怎麼不去附近的弄一弄就好 再看還是覺得XDD 08/31 02:23
32F:推 cirina: 哈哈哈哈哈店家確定不是反串嗎 08/31 06:56
33F:推 sharonhsun: 呃…縱使真的提告 以原就被原則 也是告訴人(本事件 09/01 17:35
34F:→ sharonhsun: 之店家)要到 09/01 17:35
35F:→ sharonhsun: 對造的戶籍所在地所屬法院開庭吧… 09/01 17:36
36F:推 b0102: 遇到這種店家,以後要小心 09/04 08: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