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74條之規定,雖經修正,明定緩刑之
效力不及於沒收之宣告,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,但仍無庸
為新舊法比較,逕予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74條
之規定(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,先予
敘明。次查,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96年度交簡字
第3595號判決有期徒3月,於97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
,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,
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足參。其本件偶然與他
人擦撞,未經深思熟慮,即率爾離去,致罹刑章,然其於犯
後已坦承犯行,並積極與證人陳巧利達成和解,已如前述,
顯有悔意。且本件既屬突發事故,諒被告經此偵、審程序及
罪刑之宣告,應知所警惕,信其應無再犯之虞。故本院綜合
上揭各情,認本件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,應以暫不執行為
適當,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併予宣告
緩刑3年。另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,本
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,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,爰
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、第8款之規定,諭知其應
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,並諭知其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,
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
管束,以期符合並確保本件緩刑目的。
刑法第74條之規定,雖經修正,明定緩刑之
效力不及於沒收之宣告,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
關於這樣是什麼意思?麻煩各位幫我解達一下哦,謝謝你們
※ 編輯: cin222 (111.255.52.222), 08/25/2016 11:10:13
1F:推 taoist9999: 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,緩刑部分:犯罪在新法施行前 08/25 11:58
2F:→ taoist9999: ,新法施行後,緩刑之宣告,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 08/25 11:58
3F:→ taoist9999: 規定(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要旨參照。) 08/25 11:58
4F:推 guuro: 我在103年有緩刑期間結束囉,可是在今年8月多犯罪,這樣是 08/25 12:40
5F:→ guuro: 有緩刑的可能嗎?謝謝您,還是以經完全沒機會了,謝謝您 08/25 12:40
6F:→ taoist9999: 緩刑期滿,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,其刑之宣告失其效 08/25 12:55
7F:→ taoist9999: 力,不再執行,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。(刑法第76條 08/25 12:55
8F:→ taoist9999: 意旨參照) 08/25 12:55
9F:→ taoist9999: 因此我認為:樓上說的案例,應該還是有機會緩刑的( 08/25 12:55
10F:→ taoist9999: 有錯請指正。) 08/25 12:55
11F:推 guuro: 所以105年7月1日施行,的新法是指 (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 08/25 13:19
12F:→ guuro: 事庭會議決議參肇)嗎?謝謝哦 08/25 13:19
13F:推 guuro: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沒收之宣告,看起來很像是緩刑期滿過了也 08/25 13:28
14F:→ guuro: 算是前科徒刑,這樣我就沒有緩刑的權利了,這是新法於105年 08/25 13:28
15F:→ guuro: 7月1號實施,因該不是這樣吧?謝謝哦 08/25 13:28
16F:→ taoist9999: 嗯~~這已經變成是國文問題,而不是法律問題了。 08/25 15: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