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被告行为後,刑法第74条之规定,虽经修正,明定缓刑之
效力不及於没收之宣告,并於105年7月1日施行,但仍无庸
为新旧法比较,迳予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74条
之规定(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参照),先予
叙明。次查,被告前因公共危险案件,经本院96年度交简字
第3595号判决有期徒3月,於97年3月3日易科罚金执行完毕
,5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节,
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1份足参。其本件偶然与他
人擦撞,未经深思熟虑,即率尔离去,致罹刑章,然其於犯
後已坦承犯行,并积极与证人陈巧利达成和解,已如前述,
显有悔意。且本件既属突发事故,谅被告经此侦、审程序及
罪刑之宣告,应知所警惕,信其应无再犯之虞。故本院综合
上揭各情,认本件对被告上开所宣告之刑,应以暂不执行为
适当,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,并予宣告
缓刑3年。另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晓尊重法治之观念,本
院认除前开缓刑宣告外,实有赋予被告一定负担之必要,爰
依修正後刑法第74条第2项第4款、第8款之规定,谕知其应
向公库支付新台币4万元,并谕知其应接受法治教育3场次,
并依刑法第93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,谕知於缓刑期间付保护
管束,以期符合并确保本件缓刑目的。
刑法第74条之规定,虽经修正,明定缓刑之
效力不及於没收之宣告,并於105年7月1日施行
关於这样是什麽意思?麻烦各位帮我解达一下哦,谢谢你们
※ 编辑: cin222 (111.255.52.222), 08/25/2016 11:10:13
1F:推 taoist9999: 有关新旧法之适用原则,缓刑部分:犯罪在新法施行前 08/25 11:58
2F:→ taoist9999: ,新法施行後,缓刑之宣告,应适用新法第七十四条之 08/25 11:58
3F:→ taoist9999: 规定(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会议要旨参照。) 08/25 11:58
4F:推 guuro: 我在103年有缓刑期间结束罗,可是在今年8月多犯罪,这样是 08/25 12:40
5F:→ guuro: 有缓刑的可能吗?谢谢您,还是以经完全没机会了,谢谢您 08/25 12:40
6F:→ taoist9999: 缓刑期满,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,其刑之宣告失其效 08/25 12:55
7F:→ taoist9999: 力,不再执行,与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。(刑法第76条 08/25 12:55
8F:→ taoist9999: 意旨参照) 08/25 12:55
9F:→ taoist9999: 因此我认为:楼上说的案例,应该还是有机会缓刑的( 08/25 12:55
10F:→ taoist9999: 有错请指正。) 08/25 12:55
11F:推 guuro: 所以105年7月1日施行,的新法是指 (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 08/25 13:19
12F:→ guuro: 事庭会议决议参肇)吗?谢谢哦 08/25 13:19
13F:推 guuro: 缓刑之效力不及於没收之宣告,看起来很像是缓刑期满过了也 08/25 13:28
14F:→ guuro: 算是前科徒刑,这样我就没有缓刑的权利了,这是新法於105年 08/25 13:28
15F:→ guuro: 7月1号实施,因该不是这样吧?谢谢哦 08/25 13:28
16F:→ taoist9999: 嗯~~这已经变成是国文问题,而不是法律问题了。 08/25 15: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