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dlerhsu (Adler)
看板LAW
標題[問題] 勞工問題
時間Mon Aug 22 17:26:28 2016
本魯弟弟在美X社上班 工讀生
非常的不適應,目前做到前天是第18天
他在做到第11天已經跟店長口頭說不做了
店長只說要給他時間再找人。
我弟弟大前天又在跟店長說一次他不做了
依照勞基法,未滿三個月根本不用十天前告知。
何況我弟弟做不到一個月,他有提前告知。
大前天我弟弟也在說一次做到前天而已。
請問他這樣突然不做了會被告嗎?
勞基法的營業損失是對正職的人曠職而懲罰的
合約上有說曠職幾天就會被開除,但薪水還是得給吧?
工讀生是實際做多少領多少,於情於理應該都要給
還有請問可以不填離職單嗎?
因為我弟弟被裡面的人欺負,他很不想再進去。
看他身體差還這樣去搬貨還受傷真的於心不忍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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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Adlerhsu (49.214.164.157), 08/22/2016 17:27:50
1F:→ maniaque: 又不是應徵模特兒,然後被叫去搬貨.....08/22 17:33
搬貨是沒錯的工作內容,但米一次30公斤好幾袋壓到腳趾受傷。
※ 編輯: Adlerhsu (49.214.164.157), 08/22/2016 17:35:03
2F:→ maniaque: 而照法令該給的,還是可以要, 08/22 17:34
3F:→ maniaque: 看到弟弟被欺負,哥哥也可以應徵接替,不是嗎??? 08/22 17:35
4F:→ maniaque: 30KG 只能一包包搬,而且要小心搬...免得傷到腰... 08/22 17:36
5F:推 rrowl: 30公斤很重嗎=-= 08/22 18:27
6F:推 Lailungsheng: 法律部分都沒問題,但草苺部分莫再提… 08/22 19:55
7F:→ wallachia: 30公斤看人...我是搬水泥... 08/23 00:01
8F:→ sindyevil: 所以是想安穩離職?還是...Y 08/23 08:43